要求的。
依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扩展资料:
会计专业职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本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2、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应根据会计人员的编制定员、专业职务限额比例、所担负的任务和会计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3、单位行政领导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的限额,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未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聘任或任命。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