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
需具有2名以上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以及经营场所。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
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符合相关的条件;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书面合伙协议;有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3、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
应具备以下条件:
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符合相关条件;
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