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认会计原则一词最早是出现在20世纪30 年代的美国,是由美国会计师协会在1939年的年会上第一次使用,普遍适应性及拥有相当的权威性支持是其“公认”的本质规定与基本特征。这一种公认,通常是由授权的全国性的会计职业团体表决通过,或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按一定程序组织相应的专门机构制定与审核和颁布。公认会计原则产生依循着“会计实务→会计惯例→会计原则→公认会计原则”以及“会计原理→会计原则→公认会计原则”两条基本途径,并且逐步从以前者为主向以后者为主转化(会计规范体系不够发达但欲同主要受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体系影响的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接轨的国家尤其如此)以及国际化。公认会计原则实际上为上承会计法律及下接企业会计(西方国家更多的是使用“会计政策”一词)的会计规范的总称,其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称谓、结构、内容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