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份记账凭证上。
3、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4、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正确编制会计分录。不得任意改变会计科目的名称和核算的内容。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画线注销。
8、记账凭证填写后,应进行复核和检查,有关人员均要签名和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