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腿蚊子
五、应强化医疗机构药剂师、临床药师的作用 现代医疗技术越来越依赖药物的支撑。我国药品消费市场的大头在医疗机构,这是特定国情下的不争事实,导致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经济的责任很大部分须转向医疗机构身上。这也是社会对“看病难、用药贵”引起公愤的制度性因素。我省现有医院782家,药师12469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8939家,药师8367名。其中执业药师2647名,从业药师86名。有了一定基础,但远远不够。因此,强化医疗机构执业药师配置,既要加强药房药剂师的力量,更要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使用,这是最核心的一着。国家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提出了建立临床药师制度的要求,执业药师立法要与之对应,为临床药师制度建立提供法律依据。 六、确立“乡村药师”很有必要 我国广大的农村,特别是山区、海岛及欠发达地区的乡村,是医药卫生资源供给的薄弱地区,“缺医少药”问题并未根本解决,这是医药卫生事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我省17640家药店,其中城镇占58.6%,农村占41.4%,农村地区药师需求量不小。即使把药品供应网络延伸到农村基层,囿于传统就业观念和物质生活待遇差异,也很少有大学 毕业 的药师自愿下去执业。即使有执业药师下去,一年数万元的年薪成本对乡村零售药店来讲也承受不起。而乡村药店包括经营非处方药品的小药店、药柜等数量还不少,多数质量达不到GSP认证条件。这类药店,由于当地群众必需一时取消不了,由于经营小本生意又难以改造达标。这种状况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农村,不是几年、十几年能改变的。相对可行的办法是认可和培养乡村药师。参照《执业医师法》对乡村医生的认定(我省现有乡村医生9127名),药师立法应充分考虑这个问题。一是要给乡村药师以法律地位;二是明确赋予乡村药师在一定条件下可履行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某些职责;三是其管理办法可参照《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摊贩的要求,由省级地方立法制定。 七、明确执业药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执业药师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不少国家的药师协会除了具有一般行业协会的性质作用外,还赋予相对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的不仅管药师还管药店。我国94年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99年施行的《执业医师法》都在“总则”一章中设有“协会”一条。而《注册会计师法》还专门设一章“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列了6个条款。党的强调社会建设,突出社会组织作用。本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更是明确规定将社会组织能管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来做。如国家总局和各省级局的“三定”规定,都明文表述“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 教育 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承担。”这是现代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理念的体现,立法要适应这一趋势。执业药师既是药品管理的专业技术力量,又是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中的生力军,协会在建设管理这支队伍中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执业药师立法:(一)在“总则”部分设一条款,规定国家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的性质地位;(二)参照《注册会计师法》专设一章“执业药师协会”;(三)具体条款应包括,一是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加入执业药师协会;二是执业药师协会依法拟订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规范,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施行;三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在执业药师教育培训、注册管理、行业自律、道德建设和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或赋予相关职责);四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当对执业药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五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八、通过增量加大、存量盘活解决需求矛盾 目前最大的困难是执业药师队伍数量短缺与“十二五”规划刚性配置的需求矛盾。建议从增量加大和存量盘活两个方面来解决。(一)鉴于目前我国药学高等教育薄弱,执业药师人才培养使用的需求矛盾突出,建议执业药师立法中应考虑增加对教育机构加大药学中高级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力度的条款,以满足执业药师、临床药师人才的需求。(二)鉴于现阶段执业药师配备的巨大缺口,执业药师立法中能否考虑允许在药品生产、科教、管理等领域工作的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利用工余时间就地就近、定点定时兼职。类似医师多点执业,以盘活执业药师人才存量。因为目前不在药品经营、使用岗位执业的执业药师不是一个小数。从我省执业药师分布来看,生产领域占11.5%,经营领域占56.6%,使用领域占14.4%,其他领域占17.5%,也就是说尚有29%(5350人)不在药品经营、使用岗位工作。从注册情况看,现有18677名执业药师,注册在岗的仅8822名,占47%。一方面是执业药师数量与“十二五”规划配备需求缺口很大;一方面又有大批执业药师游离在外。这是一个值得 反思 和变革的政策、价值取向问题。 九、执业药师专业、学历标准和执业定位问题 这要有战略思维和长远考量,不能一味迁就目前困难而降低标准。现行的专业、学历要求不高也不低,基本是可行的。过低了达不到药品管理和药学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就失去了实行执业药师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目前数量不足的矛盾可运用监管政策调节,采取分类分步等方法推进。执业药师的执业定位很重要,目前由于没有从法律上规定,使执业药师的地位作用处于尴尬状态,药师的工作仍停留在一般卖药、配药上,没有真正落实在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指导上,未能切实起到在管理一线和消费终端把好安全合理用药最后一道关的作用,也就影响了队伍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 立法调研座谈会优秀发言稿篇3 对人大《会议通知》归纳的这几个问题,刚才法规科黄诚科长讲的,在之前我们集体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分析、归纳和完善,我觉得基本上都反映了我们大家的一些主要意见。我补充一下个人的意见。 第一,是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我们南宁市的这样一个立法相当于是国家、自治区之后的层次比较低的立法,确实有比较难把握的定位问题。现在这个稿子经过人大会工作人员大刀阔斧地修改和两次审议,采取了与过去惯常立法完全不同的立法修改方式,到了这个地步,再往前走已经非常艰难了。我参加过这两次审议分组讨论,我也感觉到,实际上是以政府或者行政部门为主导的立法在向以侧重人大立法机关为主导的过程中,这次的立法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试验品。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我们原来在政府提交给人大的议案的时候,是一个内容体系完整的稿子。到人大的时候稿子已经做了很大的改动。两次审议时包括人大的一些领导、一些,他们在提出问题的时候,都看不出来为什么这样子,觉得很奇怪。他们已经不能从一个比较清楚完整的脉络里面去理解这些条款里面的很多内容。这是我感觉比较明显的问题。我们这些领导和专家讨论的时候尚且如此,这样的文本如果通过了,到了社会上,可能还会被提出很多没有办法理解的问题,很难去解释。所以,到了现在这个地步,已经无法按照我们原来政府方面的立法意向继续往前走了,必须做一些更大胆的尝试,才可能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继续往前走,否则可能就要退回来了。技术性的完善,可能就是刚才黄诚讲的,我们的一些内容和条款的安排表述、体例结构和布局上做些调整。这样我还是同意就我们实际工作中具体碰到的问题作出比较有操作性的、实效性的规定。如果说要考虑现在对“两违”查处又进行一个专门立法的话,这个规划管理的《条例》可以侧重把规划编制呀,规划许可和变更呀等具体工作中的一些要求、实践中取得的成果,还有社会对我们的一些需求,一些呼吁,充分地在我们的立法里面反映出来。这是可以值得去探索的。 第二,是体制的问题。有关规划体制问题,包括我们之前去考察学习的很多地方,实际上都比较复杂。因为现在的规划立法,跟1989年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时候不一样了。那时候,《城市规划法》是立得早,而且当时国家正非常强调城市规划这个事情,所以规划这个立法是走在前面了,它给规划管理的定位,赋予的职权,是非常突出的。现在经过这么多年以后各个部门立法在后面的职权也在发展,包括对规划职权的影响也逐步加大,等于别人的权力和力量在不断成长,我们还停留在1989年那个时候,这样,我们现在低层次地方立法上,规划的相对权力就配置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和压缩,这个体制就越来越复杂。在国务院的角度,还是强调一个城市里规划的统一管理,也三番五次地强调市级规划管理权不能下放。这个原则可能是不能乱动的。在具体的很多做法上,实际上都在探索。包括规划处罚的执法权实际基本上已经从规划管理部门这里剥离出去,搞综合执法了。从全国来说,也基本上是这样子了。所以刚才讲的,“两违”执法的主要职能和职权都不在规划部门了。这也涉及到后面“两违”单独立法的事情。规划的《条例》立法可能比较难以容纳和体现“两违”执法的内容体系。如果你把这些都放进到规划立法上来,整个《条例》的内容板块上就会显得很不协调,特别是你把这些内容都放进来的话,就会涉及到有很多罚则条款的规定,整个板块结构上就会显得执法处罚这块太大块,盖过我们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这样人家一看就会觉得我们还是以罚为主的,对我们的立法会产生一个不太好的评价,影响到这个《条例》的通过。所以把查处“两违”的立法,跟我们的规划《条例》分开,确实是有必要的,我们也是可以接受的。 我补充谈几点。刚才几位领导提出的一些问题,我听的时候有一些想法。第一个就是刚才说的那个城中村的问题。原来我们是没有回避,在政府报送审议稿中是有一条专门规定的,就是政府要做城中村建设改造的规划,然后由相关部门来实施。只是后来在人的审查修改过程中被删除了。在分组讨论的时候,人大会的阮兆丰副主任也提出城中村这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我还专门做了解释。作为一个引导性的条款,这个是有的,一条够不够都不要紧,或者增加一两条也行,就是个引导性的东西。我们从一个城市的发展来说,城中村虽然它有许多的具体问题,但肯定还有它很大的功能在里面。我前段时间在一份杂志上看到深圳,深圳还是东莞啦?是深圳,它那个小产权房好像有37.9万栋。其实小产权房就是我们说的土地、规划手续不全的房子,差不多就是我们说的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的这些违法建设。深圳的经济发展、管理水平、执政能力,肯定比我们强得多嘛,为什么它还有这么多,像高局长讲的,实际上它有很大的城市的经济、社会功能在里面。城中村建设改造这个我们原来是有考虑的。 第二个,是综合执法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可能我们在讨论具体问题的时候,会不太注意到当时这个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的方向,包括最后国务院也明确了这个综合执法改革,它的设想应该是批管分离。那么,我们这里的批管分离基本上是把大部分涉及规划的没有经过批准的违法建设都交出去给城管了,所以,你再回过头来让我们去承担很多的违法建设的查、核实,然后再送回去给城管做处罚,实际上是与综合执法改革的方向不符的,是走回头路,走弯路,肯定是走不下去的,走不通的,不对的。这是综合执法大的批管分离。还有一个我们规划部门自己的批管分离,就是我们现在业务审批部门批完以后的监督管理,是交给规划监察大队去做的。至于怎么去界定这个批过的,一个是起点问题,几个节点,到底是哪个起点为准?如果能明确的话,还是要考虑明确下来;还有就是终点问题,我们规划局批过以后的项目,是不是一百年以后出现违法建设都还是我去管这个事?可能得有一个了结。我注意到哈尔滨市,它就在政府的问价里明确,在规划竣工核实验收办证以后,你规划局就不要管这个事了。它就实行一种比较彻底的批管分离,后面都交给城管综合执法去处理。这样的做法模式,规划局的精力就集中在做好城市的规划、审批和建设上,这个功能就体现得比较充分。我觉得现在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对集中以后的综合执法职能没有去很好的考虑和梳理,包括我原来参加几次讨论时我也是这么主张的,我们现在这种违法建设比较失控的现状和势头,如果我们不容忍它,要坚决去查处和打击的话,那么,应该在一定的决策层次上明确凡是没有经过土地、规划合法审批的,原则上以拆除为主,不要把这个处罚权简单地交出去给城管让它做自由裁量。如果移交出去的处罚权行使可以包括罚款、保留、罚款补办手续的话,在某种意义上就等于变相地把规划的审批权交给城管了。这实际上是南宁市多次综合执法改革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如果城管集中处罚又要回过头来让规划部门去处理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意见的确认的话,这等于是一个工作上的反复。我们市里最近出台“两违”查处工作的一个文件,要求城管综合执法查获的材料交规规划部门以后,规划部门要在三天还是五天内即把确认意见返回去给城管。这个从工作上来讲我觉得是非常不可行的。我们现在正常的审批业务,经过几次行政审批提速以后,时限已经压缩得非常紧,这两年正常的业务都要靠加班加点还经常顾得过来,再要花很多的精力去帮城管部门做这个工作的话,解放规划部门让它专心做规划的意图也没有办法实现,那你这个执法改革就没有意义了。从城管部门的角度来说,如果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意见的确认都由规划部门来做,那他们就会觉得是只有给规划局跑腿“白打工”的份,会影响到执法队伍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最终使推动综合执法改革走向成功的发动机死火。 第三个就是刚才梁主任讲的这个《条例》里面罚则的规定。我们前面大家讲“两违”的立法都倾向于单独另做,市里也基本上定了要制定一个查处“两违”的条例。但是在涉及规划管理当中的处罚问题,稿子里在罚则的这几条,是经过了很长时间各方的努力得来的成果,我们还是要考虑在这个《条例》里面把这些成果保留下来,而不是说这些东西都不要规定,等到做“两违”的条例再重新去规定。我想这个意思要比较明确。 第四个,刚才说到社会上对我们规划管理的监督,信息公开呀,听证呀,专家论证呀,还有公示呀等等这些监督。加强这些监督以后,当让对我们的管理和工作是个促进,反过来也给我们很大的压力。现在的行政管理有很大的惯性,社会上的公众参与和监督加强了,对于一些外来的干预和压力,有些事情我们做起来会比较好解决,但是也有一些事情可能会更加不好解决,因为更复杂了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还要考虑人大对政府方面的监督也要加强?这样的话,各种监督的力量在方向上就会更加一致,对减少各种干预,对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会更有好处。具体就是说在《城乡规划法》里有城市政府向人大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的规定,这个制度我看在全国这些城市里都没有专门的实施,我们在这个《条例》里面应该考虑再强调这一条,并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府定期向人大或者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接受审议和监督。这样一来,一些原来不好解决的难题,就可以通过一个比较完整的权力结构体系去协调、监督、督促,使之得到有效的解决。 看完“立法调研座谈会优秀发言稿”的人还看: 1. 人大代表会议讲话 2. 财政干部讲政治有信念演讲稿 3. 专家论证会领导讲话 4. 人大立法工作会议讲话 5. 法制工作会议讲话稿范文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在不到二十年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然而,会计职业要满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还要克服许多困难。本文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准则制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现状作出剖析,并提出了应予关注的问题及有关的改进建议。一、引言 自从1981年上海成立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标志中国在建国30年后重新恢复了注册会计师制度之后,在十几年间,中国会计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1997年底。中国已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6,900家,执业注册会计师62,420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67,7l5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总计达130,135人,会员数量已居世界第二位。全国还有4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了联合,其中47家组建了跨地区的集团事务所。与此同时, 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和基本会计准则的生效,1995年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公布,以及199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的合并,和1997年合并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入亚太地区会计师联合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均表明中国会计职业界不仅在数量上和规模上有质的跃进,而且正在步入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但是,我们也看到,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胜任能力问题、职业道德问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在80年代初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时,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都是由政府部门出资创办的,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尽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88年成立后试图将注册会计颧事务所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但从目前来看,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会计师事务历与政府挂钩的现状,还需假以时日。应该讲,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的初期,由政府部门帮助发起会计师事务所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其时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财产十分有限,很难完全承担起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单薄”的会计师事务所挂靠于政府部门,让挂靠单位起到“屏障”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会计师职业的较快发展。但由于挂靠单位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另一方面又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会影响事务所的决策,分享事务所的财务成果,因此,这种体制运作的结果,势公会损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在实践中,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档剿�舻幕峒剖κ挛袼�邮苌蠹疲�氪送�保�⒉峄峒剖υ谧鞒錾蠹婆卸稀⒊鼍呱蠹票ǜ媸保�崾艿街鞴懿棵乓庠傅淖笥遥�蠹频亩懒⑿员闶艿窖现仄苹贰A硗猓���棵诺母稍ず捅;せ够岱指罨峒剖谐。�躺�峒剖κ挛袼��涞牟还�骄赫��钪盏贾抡�龌峒浦耙到绲牡退�椒⒄埂8�葜泄�⒉峄峒剖π�?997年底所作的一调查,54.7%的回复者反映他们在审计实务过程中受到了政府干预,其形式包括指定审计单位或对审计报告的出具进行直接干预等(钟和,1998) 。1998年2月,33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起诉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和其他几家银行,原因是这些银行在企业申请贷款时指定审计单位,造成不公平竞争。由此可见问题的严重性。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然而,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都来自政府部门,而非会计职业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一直接受着财政部的领导和管理,中国政府官员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 ,仅是政府管制力的补充和延伸而已。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仅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这使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许多情况下要作出独立决策殊非易事,从而也大大影g向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独立性发挥。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及其困难 毫无疑问,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所在。随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注册会计师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与此同时,因注册会计师独立·J性不够而导致的审计质量不高、法律纠纷频频的现象却日显突出,并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问题的症结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因此,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开始着手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问题,改革的目标是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与挂靠单位脱钩,并从组织形式上转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从体制上保证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 改革的内容包括: (1)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必须与所在挂靠单位脱钩,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指定部门。 (2)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原挂靠单位脱离财务关系,独立核算。所有原挂靠单位人员禁止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包括兼职。原挂靠单位不能占有会计师事务所的任何股份或其他利益。新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 (3)在经营上,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再以原挂靠单位名义招揽业务或者利用原挂靠单位的管理权力来确保其市场份额。 (4)新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应再印上原挂靠单位的名字,同时也不允许在会计师事务所名字前面挂上地方、机构或者政府部门的名字。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第一步首先在全国105家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内施行,然后再推向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此前深圳市所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于1997年底完成改制,全国其他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lJ币事务所亦于1998年年底前完成改制。可以相信,转制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将负担起完全的法律责任,会计职业界的独立性可望得到大幅度的提高。然而,一年多的改革实践也证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是一个十分困难而复杂的过程,所受到的改革阻力要比预想的大得多。一方面,许多挂靠单位不愿意放弃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已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它们的一项重要的额外收入来源,而会计师事务所一旦改制成功,这一收入来源将被自然切断;另一方面,在转制过程中,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历年积存的丰厚盈余(基金),的分配问题,挂靠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分歧较大。挂靠单位认为它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者,理应分得会计师事务所的留存盈余;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是人力资本密集型企业,尽管当初设计资本结构时,没有把注册会计师的人力资本考虑进去,但会计师事务所历年累积的盈余大都是他们创人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规配套跟不上,也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留下不少隐患。因此,意欲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减少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政府干预,提升其独立性,看来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由于多年来,中国一直在政府集权的管理体制下运作,近年来尽管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简政放权的改革,但是政府指令的权威性要远大于民间组织的推动则仍是不争的事实。对于注册会计师事业来讲,政府(乃至会计师职业界本身)并不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目前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威领导会计职业界,许多规定和指令必须通过政府权威方可顺利地贯彻实施,换言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现阶段尚无法赢得完全独立,其权威的确立亦尚待时日。所以,现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实际上有两方面,一方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独立有助于其走上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轨道,另一方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又必须仰仗政府的支持,以确保其权威性。 三、关于会计职业界的胜任能力问题 1.中国会计职业界胜任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外界对会计职业界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会计职业界本身的专业水平却提升缓慢,从而导致会计职业界整体供求矛盾突出,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问题暴露无遗。 (1)背景:注册会计师考核制留下后遗症 应该讲,现在会计职业界胜任能力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其历史渊源,那就是在1991全国开始第一次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而不是考试取得的。由于当时考核的标准弹性较大,偏重于工作经历和年资要求,而且考核的主体是各地方财政部门,他们对会计师职业界及对人员素质的要求不甚了了,各地方之g司的考核标准也不甚统一,这使得早期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资格的注解会计师的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参差不齐。加之各地方财政部门在考核过程中滋生了大量的寻租行为,导致许多政府官员(尤其是离退休的政府官员)流入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这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发展留下了不少隐患,如年龄结构偏老,知识结构陈旧,对许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型业务无法胜任等。 (2)问题之一:年龄结构两极分化严重 如前所述,早期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年龄普遍偏大,根据财政部的一项统计,截至l 992年底,全国78%的注册会计师年龄超过的岁。1991年实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制之后,一批年轻的新鲜血液被吸收到注册会计师队伍中,这批注册会计师新生代大都刚从大专院校毕业,年龄较小,实践经验和个人财力有限。这使得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出现了两极分化的情况,一方面老的注册会计师年事过高,无法继续扮演领导角色;另一方面,年轻的注册会计师又资历太浅,恐难担当重任。因此,可以预料,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新老交替问题,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发展进程。 (3)问题之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知识结构急需更新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大量新型、复杂的经济业务不断涌现,从而对注册会计师人员素质、知识结构提出了较高要求。然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内容很难跟上新的发展,加之传统考核制的后遗症,以及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跟不上,使得现有注册会计师人员素质及其知识结构很难适应现实需要。据报道,一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甚至对于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如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准则等)都难以完全理解、充分吸收。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要作出准确的职业判断便显得十分困难,容易导致审计失败。近年来出现的许多注册会计师败诉、受惩戒事件,与此均不无关系。 2.改进的措施与存在的困难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和胜任能力问题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也受到了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充分认识到了传统的注册会计师考核制的内在缺陷之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91年开始了第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随后自1993年起,每年举办一次,而且在1995年又决定,将来所有的注册会计师都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方能执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战略规划,到本世纪末,其个人会员将达到15万人,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将达到20万人,到2010年,其个人会员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将分别达到20万和30万人。并且,随着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日益壮**地位提升,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开始着手加强其内部的自律管理,以提高审计质量,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目前许多惩戒措施已经出台,并已经生效,如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等。同时,为了培养更多合格的注册会计师,财政部还专门成立了注册会计师教材编审委员会,设计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教育项目和核心课程,并组织人员编写教材。这些核心课程包括: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和管理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税法、经济法、会计电算化和审计。目前大约有30所大学已经开始实施这一教育计划,同时亦鼓励其他院校加入到这一队伍当中。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教育项目的启动和实施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长足发展储备了大量的后续人才。最近,国务院又决定在北京、上海和广东分别建设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希望借此培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使他们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提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绝非一朝一夕之事。目前国内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很少进行内部的职业培训,或进行人员知识结构方面的调整,短期化行为严重,危机意识不强。此外,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内容能否及时更新,能否真正选拔会计人才,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教育项目和国家会计学院的建设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各高等院校会计人才的培养能否跟上时代步伐,都需假以时日,方能分晓。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提高的步伐。 四、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 1.会计职业界的道德失范 多年来,中国人一直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主导着人们的生活,工作中寻求个人利益被视为可耻的个人主义而加以批评,人们实际上不存在贫富差异,商业道德也并未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效率机制的推动下,个人利益得到承认,勤劳致富受到鼓励,经济社会便迫切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但是,全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要有一个过程,商业界的行业组织自觉地确立行风行规并得到从业人员的认识和遵循也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渡时期,有可能出现一个“失范”的阶段。注册会计师职业正在经历这样一个过程。审计人员对道德和非道德行为的界限认识不清,执业过程中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偏差。此外,竞争加剧和市场无序也容易使注册会计师忽视职业道德。针对这种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了大量的努力,以期提高整个执业界的道德水准,事实证明,这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财政部在1998年组织了一次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检查,揭示出的大量案例显示出了会计职业界道德失范的严重性:截至1998年9月底、全国已撤消会计师事务所344家,对1,509家问题较多的事务所分别给予暂停执业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整改以及警告等处理,撤销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1,441家;同时,吊销了352名执业质量、执业道德较差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对2,396名注册会计师分别作出了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理。在检查出来的大量案例中,许多问题都与违反职业道德有关,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举其要者如下:表1 注册会计师被惩罚的案例会计师事务所 惩罚缘由海南椰城 在验资报告中虚假增资3亿元的注册资本。河南信义 在出具增加注册资本9亿元的验资报告中,证据严重不足。陕西西华北地区 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虚增资产1、09亿元。四川蜀都 为一家上市公司进行虚假财务包装,伪饰经营业绩。 2.因应对策 显然,会计职业界的道德失范是会计职业界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会计职业界的职业道德问题,必须仰仗注册会计师自身认识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以及行业自律。毫无疑问,这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就目前而言,着手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将是颇有益处的: (1)构筑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部门,在维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方面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责任。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近期颁布了三个重要的准则,它们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基本准则》和《质量控制基本准则>,这三个准则目前均已生效。“没有规矩,岂成方圆”,这三个准则的制定,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提供了基本的规范要求,无疑是一个长足的进步,当然,现在所需要的主要是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思想上的认同与身体力行。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目前在中国培养会计人员的高等教育中,还未单独开设“职业道德”课程,其他课程中涉及职业道德的内容也是一笔带过,很少有案例研究和相关讨论。在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会计及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中也难见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这是形成我国会计界职业道德放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我国的高等学校教育或有关后续教育中设置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已是当务之急,它将对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起到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作为国际上最权威的会计师组织,ACCA被称为"会计师界的金饭碗"。其会员资格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英国立法许可ACCA会员从事审计、投资顾问和破产执行的工作,有资格直接在欧盟国家执业。该考试每年4次,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2月。
ACCA北京代表处的周先生解释说:参加ACCA的考试,首先要注册,注册时间的早晚决定第一次参加考试的时间。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在校生(顺利通过第一年所有课程的考试)即有注册资格。
ACCA考试科目有十四门分为三部分,学员必须按科目的先后次序报考,每次最多报考四门。第一、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选择课程每科成绩在合格后可予以保留。第三部分最后三门核心课程须同时报考、同时通过。三门中若只有一门通过,则通过的这门成绩也不能保留,三门课均需重考;若三门中有两门通过,且另一门在30分~49分之间,则没通过的那门有两次补考机会,在随后的两次考试中通过,三门课亦可视为全部通过;不然,三门课均须重考。所有十四门考试必须在学员报名注册后十年内完成。所有考试的费用在2万元人民币以内。ACCA规定,免试科目也需要交考试费;如果参加培训,每科1200元-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