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扩展资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