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职业道德缺失成因之一: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不独立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独立审计存在着制度陷阱。在投资人和经理人两权分离的企业制度安排下,为了减轻和消除投资人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达到降低代理人成本的目的,独立审计便成为这一制度安排下的一个重要选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投资人分散且远离企业经营环境,投资者和债权人不直接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也不直接付钱给事务所,而是由委托经理人来代为执行。于是实际上便形成了一种制度陷阱,即由经理人选择独立审计来对自己进行监督,并付费给事务所,而事务所却要向不付费的投资者和债权人负责,显然独立审计的独立性也就无从保证。第二,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挂靠一个行政单位,而挂靠单位一般情况下则为被审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挂靠单位出于某些利益的考虑,时常出面阻止事务所对发现的一些问题予以深究。尽管这几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脱钩改制,但这种由挂靠造成的“独立性”意识的缺乏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消除。第三,注册会计师扮演的既是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人”,又是被审计单位的“朋友”的双重角色最容易引发行业性职业道德缺失。一旦企业管理者与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注册会计师将陷入道德困境。银广夏事件中注册会计师集审计与会计服务于一身,这种关系的背后存在着审计舞弊和道德风险隐患。第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不仅正常的审计业务难以规范,而且由小规模事务所审计大公司,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的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同时他们也就很容易由内部人控制的客户所收买,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风险。
审计职业道德缺失成因之二:注册会计师审计失信成本低
审计职业道德缺失本质上体现在审计活动中是一种失信行为。尽管注册会计师的失信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只要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额外收益与他所承受的风险相适应,并且注册会计师失信取得的收入远远超过诚信带来的收入,注册会计师将抛弃职业道德而选择失信。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过分保护,不仅助长了注册会计师失信现象的发生,而且增强的注册会计师实施造假,舞弊的胆量。一旦某个公司以及承担该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暴露出其造假丑闻,往往只采用行政手段,实施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而不强调市场自律,有些监管机构表面上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急忙对出事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实行处罚,撤销或合并,看似十分严厉,实际上是变相保护了造假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即以轻微的处罚代替了巨额的经济责任赔偿。其结果恰恰降低了失信成本,使失信者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审计职业道德缺失成因之三: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罚轻
在确定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法院及相关监督部门应当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但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案处罚的历史来看,呈现出“重行政,刑事,轻民事”的现状。以上三种责任分别源于不同的范围,调节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不能因为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就可以减轻或消除民事责任。这种缺乏民事赔偿法律机制的情况使违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没有受到物质利益损失,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违规现象的滋生。
审计职业道德缺失成因之四:注册会计师审计环境污染重
独立审计制度是否有效,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同时也取决于社会大环境。在产权归属不明,交易信号失真的情况下,要求很高的社会诚信水平是不现实的。目前,我国诚信问题日益突出,假冒伪劣产品,虚假信息和证券欺诈层出比穷,凡是进入市场的东西难保不是虚假的。在整个社会诚信水平下降之时,审计职业界也不可能一枝独秀。因此,审计失信和诚信不足现象仅仅是整个社会诚信问题在审计界的反映。要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诚信,进仅凭少数行业或少数人具有职业道德和良心责任是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认同。
概括地说,审计职业道德缺失原因即是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在利益和金钱面前容易受到诱惑,加上国家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注册会计师存在侥幸心理从而进行财务信息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