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虑到一些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国家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即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并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尚处在发展初期,市场结构、投资品种和监管技术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强化监管当局的监管作用,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对减少金融体系风险是很有必要的。
一、巴塞尔委员会相关工作回顾 巴塞尔委员会近年致力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表1列出了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 表1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有关信息披露发布的主要文件 1955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透明度小组与证券委国际组织技术委员会 (IOSCO Technical Committee)发布了一份联合报告:“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业务的监管信息框架”,提出了有效监管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业务所必佑的信息框架,“该信息框架由两部分组成,一份数据目录和一份公认的最基本的信息构架。这是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及透明度方面的第一份报告。该报告主要以巴塞尔委员会 1994年7月 ”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导“、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的OTC衍生产品业务的操作和金融风险管理控制机制“(1994年7月)、”费雪报告“以及 ”巴塞尔资本协议“等为基础,提出了与风险管理指导相配合的监管信息采集框架。 同年11月,两委员会又联合发布了另一份重要报告:“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公开信息披露”。该报告考察了十国集团一些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的信息披露情况,阐述了公开信息披露对于金融市场稳定和经营决策之意义。报告吸收了“费雪报告”和前述 “监管信息框架”报告中的概念,并对今后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提出了建议。自这份报告开始,两委员会每年都要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年报进行一次调查。调查从 1993年年报开始,最近一次为1999 年年报。调查共形成了6份报告。 1997年,在许多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之下,委员会制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1998年,随着各方对透明度问题逐渐达成共识,委员会于9月份颁布了“增强银行透明度”报告。该报告阐述了透明度在市场约束、增强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定中的作用,分析了公开信息披露的潜在弊端,确定了透明度信息质量特征,并就如何提高银行透明度提出了一整套建议。该报告是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对公开信息披露和监管信息规则的制定均具有指导意义。 在提高银行透明度思想指导下,考虑到金融体系己发生了巨大变化 (金融机构的增多、衍生产品的运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披露标准和实务的变化等),委员会与证券委国际组织一道,修订了1995年5月和11 月颁布的“监管信息框架”和“公开信息披露”。1998年10月,两委员会给出了新的监管信息框架:“关于衍生产品和交易业务的监管信息框架”。1999 年2月,两委员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建议”征求意见稿。同年10月,公布了“公开信息披露建议”正式报告。上述两份报告是委员会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两份核心报告。 1999年6月,也正是在透明度思想指导下,委员会对资本充足率再次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薪资本充足率框架”文件。银行监管的三个支柱 (即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概念被首次提了出来。 在200l年1月发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委员会特别强调了信息披露,认为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可以达到强化市场约束的目的。因此,在新协议中,委员会就 “适用范围、资本结构、风险暴露与评估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员和定性信息披露要求,并提出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和建议。至于披露的重要性,委员会的看法是,信息披露会影响对银行资本的要求。因为新协议允许银行采用内部方法计算风险资本要求,即对资本要求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而适当的信息披露则是监管当局准许银行使用内部方法的前提。对于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认为应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合作,以保持两个披露框架之间的一致性。为了避免过多信息给市场造成的混乱,委员会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和补充两类。此外,委员会还就专有信息 (proprietary information)的披露问题、监管当局对不披露情况应采取什么措施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可以说,薪资本协议给信息披露确定了一个总体方位。 2001年4月,一个信息披露多方联合工作小组向巴塞尔委员会、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 (CGFS)、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 (IAIS)和证券委国际组织提交了一份 “最终报告”。该工作小组与44个国家的叫个金融机构进行了合作,通过它们提供的数据,研究金融风险披露问题。该报告的结论是:要加强定量信息的披露,披露应与内部风险评估实务相一致,期间披露比期末披露能提供更好的风险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宗旨与原则 关于信息披露的宗旨和原则,主要体现在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四份文件中:2001 1年1月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1999年10月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建议”、1998年9月的“衍生产品和交易业务监管信息框架”以及198年9月的“增强银行透明度”,其中以及2001年颁布的新协议为主。 1.宗旨 促进有效监管、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是巴塞尔委员会的根本宗旨。从这一宗旨出发,委员会确立了由三个“支柱”构成的监管框架: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信息披露是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约束作用主要通过影响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及行为来实现。当市场参与者可以及时获得诸如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战略、风险、风险管理能力、收益等方面的可靠信息时,市场参与者将减少决策的盲目性,他们将通过减少业务或要求更高的资金回报等方式,更有效地配置资本,从而促使银行实行有效的和审慎的管理。同时,在出现市场风波时,他们能够甄别经营良好和经营不善的银行,从而减轻和防止市场的盲动。也就是说,市场约束发挥作用是以有效信息披露为前提。 2.信息特征 要发挥市场约束、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信息披露必须是有效的,符合一定要求的。表2给出的是四个信息披露基本文件对信息特征总体要求。从四个基本文件对信息特征的要求来看,信息的及时性 (披露频率)、可比性、相关性(有用性)、重要性和全面性是最普遍的。 表2 信息披露四个基本文件对信息特征的要求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辅助文件 “第三支柱 (市场约束丫的第I部分第4章节总第17-19节段为”核心和 补充披露“,给出了信息披露的一个特征。 3·披露内容 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巴塞尔委员会在几个相关文件中有详细规定。表3给出了信息披露内容梗概。 从表3中可以发现,三者对披露内容要求的共同点是,强调定性和定量信息的平衡,且均按风险类别划分。不同点是: (1)所要求披露的风险类别不同。“第三支柱”还强调了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增强银行透明度”和 “公开信息披露建议” 没有这方面要求,但有流动性风险。其原因可能是,操作风险越来越重要,利率风险管理技术也已趋成熟,而流动性风险 信息可从其他地方获得,如流动性风险中的“融资风险”已被资本方面的信息所涵盖;(2)“第三支柱”考虑了内部风险计 量方法对信息披露的影响,但前两者没有。例如,信用风险的披露就与所采用的风险计量方法有关,采用 《内部评级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PA)的银行披露的信息将涉及计量模型参数、模型假设等内容,这是“标准法”(即通过 信用资产风险加权方法估算信用风险)中所没有的。与新协议的总体精神相一致,“第三支柱”要求的信息披露更多地与 银行实际管理技术和水平有关,即更突出“个性”,而不强求统一。 表3 信息披露内容梗概 三、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现状 从2000年商业银行年报来看,目前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等。对于股份制银行,还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扒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要遵循《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上市银行,则还要求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上述规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给出了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关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得很详尽。在我国所有商业银行中,对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是最高的。证监会对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一系列规定,大大提高了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为了了解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巴塞尔委员会要求的差距,我们将证监会的规定与巴塞尔的新协议 (第三支柱)进行了比较。发现与巴塞尔的要求相比,证监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 (1)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这大概是证监会要求中最薄弱的部分。除了在董事会报告的“前三年财务数据”披露要求中有一个“资本充足率”指标外,在报表注释中就再没有关于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尽管我国银行没有复杂资本工具,但就核心资本、补充资本以及其扣减量进行披露还是十分必要的。 (2)市场风险。关于市场风险,国际上的做法是区分两种情况,两种情况下的披露要求是不同的。第一种情况是采用了VaR等风险计量统计模型,第二种是未采用统计模型而是采用标准法 (即风险权重系数)。对于第一种情况,关于统计模型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模型测试等有很高的披露要求。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实际运作看,VaR在一、二家银行试点,普遍运用尚需时日。因此,当前应当以第二种方法为主,即侧重对风险权数计量下各类风险敞口、风险管理业绩的揭示。但是,在证监会的要求中,关于市场风险权数、标准法适用的投资组合以及不同风险资产对应的资本要求等均无披露要求。 (3)利率风险。这是“新协议”中特别强调的一部分。国际上对利率风险的管理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期限法、缺口法、风险收益法 (VaR)、统计模型、敏感分析、情景分析等,因此,到期日、期限、重新定价 (repricing)、基点价值、利率冲击结果等均成为利率风险披露的对象。证监会要求中有关于到期日方面的披露要求,仅够巴塞尔要求的“底线”。 (4)信用风险。证监会要求在这一部分对上市银行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非上市银行,尤其在信贷资产质量、信贷风险(包括信贷集中)、呆帐准备金计提等方面。但是,“新协议”关于信用风险评级 (特别是内部信用评级方面)、信用风险敞口计量、各种信用风险缓解技术 (如抵押、担保、保险等)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证监会有关规定中尚未见有这方面的要求。 (5)操作风险。这是巴塞尔新协议中的新提出的要求。尽管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提出了,商业银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价报告,但就操作风险本身,证监会并未要求上市银行做出披露。 从我国三家上市银行 “浦发”、“深发”和“民生”2000年年报内容和格式看,三家银行都符合证监会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除个别项目如 “短期债券发行”、“衍生工具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外,已披露的项目均达到95%以上。这说明,证监会对上市银行年报信息披露的规范执行效果不差。可以推测,证监会若适当提高披露要求,将促进上市银行披露质量的改善。 与这些上市银行相比,非上市银行,包括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年报的披露方面则存在较大缺憾。主要体现在:第一,无论内容还是格式都不规范。如关于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国外商业银行通常将之放在“董事会报告”或“管理讨论和分析”(即MD$A)中。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没有这方面内容,仅有的几家中也很不规范,有的放在 “发展报告”中、有的则放在“业务综述”中;第二,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许多银行附注只有十来项,有的银行 (其中就有“四大”商业银行)也只有1、2项,有的如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则干脆就没有。报表附注的披露不充分将直接影响信息披露质量,导致信息披露存在巨大 “缺口”;第三,对风险方面的情况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得非常少。不仅定量信息完全没有,而且定性信息也很少。有的风险管理定性信息差不多就是 “名词堆砌”,没有实质性的内容阐述,有的则 “文不对题”。 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是年报披露与国际通行惯例存在很大差距。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开放,银行间竞争加剧,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总体水平势在必行。 四、巴塞尔原则对我国的指导意义 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巴塞尔原则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便于我们找出与国际银行业最新发展的差距,跟踪发展新动向 巴塞尔委员会12个成员国的银行在全球金融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代表着整个银行业发展的最新方向。同时,委员会与其成员国银行业之间保持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并进行经常性的调查、面谈和沟通。这样,委员会不断保持与世界银行业发展同步,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国际银行监管方面的有关规定。因此,其原则必然折射出世界银行业的最新发展动向。对照这些原则,可从中发现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先进同业之间的差距,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商业银行与国际同业先进水平的差距突出地表现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上。以市场风险管理为例,国际上这一技术巴比较成熟了。除了一些国际活跃银行运用外,许多非成员国银行也都运用了v讯一类的技术,如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南非、墨酉哥等国的一些大银行也都采用了此类技术。在信用风险方面,国际上正在向运用统计模型方向发展,有的正在建立相关数据库。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提倡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或充分运用外部评级。在这些方面,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有很大差距。 由于在制定有关披露规范时,必然有一定的超前性,因此对国际新动向给予充分的关注还是必要的。从“新协议”透出的新动向看,今后披露的信息将更多地来自银行内部系统,对信息披露的规范也将更多地侧重于对内部系统的描述和评价。此外,操作风险在银行业和监管部门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且这一趋势还有继续之势。关注这些问题,并研究其未来发展趋势,可以使我们有一定的主动权,避免始终处于落后的局面,盲目跟着他人走弯路。 (二)阶段性推进 对于一些条件尚不成熟的国家,信息披露采用渐进式也是巴塞尔原则所倡导的。这一精神在 “新协议”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用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相结合的方式,二是区分不同发展水平的银行,提出不同的披露要求,前述的市场风险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即为一例。我们认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最宜采用“阶段性推进”的策略。 关于阶段性推进,具体可分三个方面。第一,视不同银行的具体情况分先后走。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规模、业务发展、管理技术方面差异很大。有条件的可以要求高一些,如上市银行。美国也是如此,即使进人世界前100家的银行,也不是个个都能达到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以市场风险管理技术为例,缺口管理和敏感分析较容易,但VaR要求有较强的支持条件,如需要时期较长的、真实、可靠的业务数据。我国有些商业银行近年来较注重这方面的数据建设,但大部分尚未意识到、或正处在发展初期,长期数据根本无法获得。因此,对不同银行视其具体情况而采用不同的披露标准是切合实际的。第二,区分核心披露和补充披露,且时间上有先后。在巴塞尔新协议中,“核心”披露为基本披露要求。委员会区分“核心”和“补充”披露主要考虑到重要性原则,因为有的中小银行业务比较简单,复杂程度低,有的银行某类业务即使存在也占很小比例,对银行整体风险和收益的影响微不足道。对这些银行来说,将所有信息不分主次地披露是很不合理的。与国际大型活跃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都相去甚远。因此,近期应当以巴塞尔“核心”披露要求为基本目标,以后再逐步提高。第三,由于多方面原因,包括对披露效应的担心,银行对披露某些信息,如贷款分布、不良资产、呆帐准备金计提、利息与非利息收益、表外业务损益影响等非常敏感。我们认为,对于敏感信息,特别是定量信息,目前披露有一定困难的,可以先从定性信息开始。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定性信息披露好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了解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状况。定性信息是信息披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应当加以重视。 (三)对新兴市场国家的特别要求 考虑到一些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国家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即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并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尚处在发展初期,市场结构、投资品种和监管技术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强化监管当局的监管作用,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对减少金融体系风险是很有必要的。 总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披露水平离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如何缩短距离,改善形象,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这在我国当前是非常紧迫的一项工作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一项关系到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规范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具体工作。披露工作做不好,不但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弱化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监管,而且会严重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会计信息披露论文,供大家参考。
会计信息披露论文 范文 一:国内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分析
摘要: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逐渐成形、金融创新及衍生产品的高速发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逐渐成为我国强化银行市场约束、提高金融透明度的重要 措施 ,也关系到银行监管部门和相关者的利益。本文以质量特征为出发点,深入揭示了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亟待解决的问题,然后结合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信息;信息披露
一、引言
现阶段全球经济活动一体化过程中,监管不到位常出现在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金融监管机构行使权力过程中。在如此情况之下,我们的解决 方法 是通过市场约束来达到补充监管的作用。商业银行在我国入世至今,信息透明度仍然被各方所怀疑,由此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也主要关注信息透明度。我国经济为了避免出现金融危机,政府以及各银行机构必须牢牢遵守国际巴塞尔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及其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改善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二、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
1.会计信息供求主体。现阶段的我们国家,一般而言管理层是会计信息供给主体。 企业管理 层并没有参与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然而他们更关注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产生的影响,尤其是相对于普通会计人员来说。因此他们或多或少会影响会计人员信息生成的过程,从而干预普通会计人员的工作。归根结底就是企业管理层在操纵会计信息的生成及传递工作。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的管理层实质上是会计信息的最终主体而不是直接操作的会计人员。
2.影响会计信息供求的因素。
2.1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基于利益最大化及信息透明的考虑,他们会充分考虑到提供会计信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且会与别的企业或往期对比提供会计信息所需花费的成本及可能带来的潜在利益。确保效益大于成本这个假设的前提能够成立,假如此假设不成立的话则不提供会计信息。换句话说,企业所获取的信息量不足,即使内部成本不高,然而外部使用者仍然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说明信息的正确性及可靠性,从而会对企业的会计信息产生怀疑,导致的结果就是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经营和发展。
2.2会计法律法规的健全度和监管力度。由于披露的会计信息有着较好的确定性,使得会计信息编制者的工作量大大降低,同时使得会计信息的社会成本大大降低。商业银行编制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建立在全面有效的监管管理之上,目的是防止商业银行在披露会计信息的时候出现造假行为,使社会处于健康的信用环境之中。
2.3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首先必须在自身内部对会计信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这就需要商业银行有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经理层追求个人利益授意编制虚假财务报表。
三、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分析
现今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如信息虚假,信息质量不高等,而出现这些制约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多而且复杂,综合来说其原因大概有以下这些:商业银行缺乏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力,管理技术水平相对落后,银行内部监管制度不健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
1.管理体制不完善。基于我国国情以及国家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处于垄断地位,其主要特点是竞争压力小,从而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很少或者不考量其自身信用情况以及债权人和投资人的信息。商业银行由于自身财务状况不好从而会顾虑其披露的信息质量,会顾虑由于资产质量不佳或者数据不好看等各方面的原因,从而披露给利益相关者看之后会影响银行自身形象,最坏的结果甚至会失去市场占有率,所以因为害怕而回避信息披露。
2.管理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我国的会计信息主要还是披露财务会计信息,而对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风险的计量缺乏实质性的研究,正是因为对这些风险缺乏衡量,而且对这些风险的监测技术和方法还不够完善,导致了很多差错的出现。比如对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由于没有规定统一可行的方法,所以也很难有估算其未来产生不确定的损失或收益的估算的技术和方法模型。
3.银行内部监管制度不健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还不完善,还处于发展时期,没有形成有效统一的制度,不能可靠保证其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因此金融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不能根据其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风险估计,从而会影响其做出投资决策起。所以国家监管机构当务之急的任务就是完善和改进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
四、对策建议
我们在借鉴其他国家的 经验 的基础上,更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应该采取如下对策:
1.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高效的结合了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强制性披露手段的优点一方面是能为信息披露提供标准化的价值尺度,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机会成本,最终达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另一方面能够帮助市场对银行的约束作用,促使银行能认识到根本性问题即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使经济能够稳健增长。强制性披露的缺点是银行的商业秘密可能由于强制披露被竞争者获得从而导致在竞争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我们不能以损害银行利益的方式而去追求充分披露。
2.健全银行内部控制机制。我国商业银行还应该建立优良内控制度,我们所说的内控不仅包括合理的 规章制度 ,还应该受企业环境影响,更应该受企业精神和管理理念等的影响。银行首先要做的是宣传,尤其是高层管理者的宣传工作,使他们从精神层面重视内控制度,从而知道内控不仅仅是静止的规定,而是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动态过程。
3.强化信息披露法律机制建设。商业银行的出发点在于盈利和扩大市场筹资,因而有时候为了达到目的经常出现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则置之不理的情况。因此我们应采取一系列措施遏制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对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然后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刑事责任,追加问责职能,尽可能构建完整详尽的信息披露全效机制。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存在各种复杂的问题,为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提出了改进建议和措施,为其发展指引了方向。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借鉴国际银行信息披露指引不断完善的方法。而且在这种环境背景之下,银行的“最高”标准是我国银行信息披露规定,而基本没有任何愿意自愿披露银行高于标准,因此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应参考国际最新监管思想,注重提高银行本身治理水平,争取早日实现突破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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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论文范文二:上市公司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度研究
摘要: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网络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已经是现今的主要发展趋势,许多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都通过网络获取第一手信息。由此可见,在上市公司运营过程中,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的重要性。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真实度
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迅速,逐渐与世界接轨,通过网络对信息进行披露,已经为了企业获取第一首信息的一条主要途径。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环节并不完善,因此对其进行分析是必要的。
一、研究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度的价值及其比较优势
(一)研究价值
会计信息的价值具有内在和外在两种,利用会计信息可以对公司的投入和收益进行合理的衡量。高真实度信息披露可以使会计信息价值得到体现,而上市公司通过网络虚拟会计信息披露,则与之价值向背离。部门上市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为了实现一些目的,虚拟会计信息,投资者通过信息决策直接反映在股票的价值上,最终将会导致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值被扭曲,使人们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评价和度量。此外,虚假的会计信息披露也会对市场经济造成误导,从而可能会将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二)会计信息披露优势
过去一段时间,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采取的方式是自愿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方式。强制性主要体现在理论表、财务 报告 、现金流量等方面。现代经济逐渐复杂化,使用者的需求也变得更加多样,这种形式的财务报告存在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其滞后性和欠灵活性已经无法满足市场要求。而网络会计信息披露优势则变得越来越明显,其具有针对性、高效性、成本低、查找便捷等诸多优点,企业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需求者制定相应的信息,使信息变得更加多样化,从而提高相关性。
二、影响上市公司网路会计信息真实度的因素
(一)上市公司自身利益
上市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为了考虑自身的利益,对财务会计信息进行造假。在激励的市场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脱颖而出,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对会计信息进行造假,对利润进行虚报的显现路见不鲜。虽然,因为受自身利于的驱使,网络会计信息虚假披露的原因有所不同,一些上市企业是为了对业绩进行粉饰;有的则是为了通过配股对利润进行扩大或者单纯的为了使公司的估价被抬高;也有部分公司为是了对利润进行操作,多别特殊处理,上市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舞弊行为,会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最终将会导致投资者在决策上出现失误,最终将会引发市场发生混乱。
(二)公司内部控制
公司为了资金经济的安全、完善,在财务会计信息的生成上要以信息的真实性为发点,建立相应的制度。在企业中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对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控制、联系关系进行合理应用,从而构建出一个合理的体系,控制与调节公司的在运行过程中的各项经济行为。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公司内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我国的研究学者在对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进行考量好普遍认为,管理层为了确保业绩能够得到要求,公司为了配股抑或为了应负监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都有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则可以对这一现象进行合理遏制,从而降低对会计信息进行操作出现的差错和过失,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确保会计信息不会发生偏离,从而提高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度。
(三)公司股权结构
公司的治理受公司结构的影响,前者是后者的运行形式,而后者则是前者的基础。股权结构的差别不仅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有着影响,并且也会对公司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度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现今,一些发达的国家对该领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部分研究人员发现,如果政府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20%,会计信息披露程度将会有所提高,管理层持股比例会上市公司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四)分析外部规制因素
证券市场外部规制会对网络会影响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度。主要表现在制度、政策、网络环节等多个方面对网络披露和会计信息起到一定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1、会计准则
在我国,所有的上市公司在运行过程中都应当以会计准确为主要依据,对会计信息进行纰漏,虽然不同国家的会计制度会有较大差别,但是在目的差别并不大,其宗旨都是为投资者服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我国,新会计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适目前我国的投资环境,一项关键内容是提高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质量,提高对上公司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度,虽然涉及到的内容有限,但是依据理论,上市公司应当具有向投资者发布“高质量”信息的实力,尽量降低投资者因为掌握的信息不足,而出现焦虑心里,这也是目前我国上市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与国家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逐渐变小,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市场监管
网络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会受到市场监管质量的影响,市场监管的主要作用是限制上市公司的二次融资资格,通过合理的措施对出现的问题加以解决。在我国内,上市公司在盈利管理上的动机主要有两个,即避免亏损遭受处理、争取进行二次融资。具体来说,市场监管考虑的主要的内容有:二次融资资格、特殊处理等,从影响的程度来说,特殊处理并不会对网络信息披露的真实程度造成多大影响,但是企业所获得的盈余平滑机会将会明显减少,会对二次融资资格造成较大影响,程负相关,其余盈余平滑度的相关性为正,上市公司的规模与盈余平滑度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度的相关都为正。
3、行业竞争
行业市场化,会行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更加惨烈,在这种环境下,上市公司针对网络信息披露过于保守,不希望因为信息披使公司在竞争中处于被动,而为了使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获取到“高质量”信息,在完善尽量的传播“好消息”,会计信息披露造假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同一般行业相比,上市公司所经营的行业如果为自然垄断行业,则应当相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但是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最大幅度降低政治成本,减少支出,其盈余平滑度始终处于较高状态。
(五)加强证券监管
证券机构应当增加对上市公司通过网络进行会计信息虚假披露的处罚。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最高机构,在纵向上可以向下设置具有针对性的调查委会和惩治委员会,合理分配资源,从而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通过这种方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网络技术 的高速发展和普及,使其在许多行业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也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提供了一条新途径,为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目前,网路乱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度是上市公司关注的重点问题,在该背景下,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度进行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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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商业银行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第四条 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第六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九条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十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第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