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在出纳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一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负责一个单位的现金收支,直接经手着现金。所以出纳不能监管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便于篡改管理档案。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都涉及到钱的收支,如果出纳登记这些账目,这样出纳既管钱又管账,起不到牵制作用。当然出纳也可以登记不涉及钱的收支的账,如固定资产明细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在出纳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二、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钱账分管原则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三、例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账人员记账;发放工资,应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和分发工资,记账人员记账。四、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以上工作的原因有:(1)实行钱账分管,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止工作误差和营私舞弊等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从岗位职责上说,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管理是由出纳岗位完成,而帐簿的的登记工作应当由核算岗位完成。出纳人员可以兼任帐簿的登记工作,但是,依法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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