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美霞11
一是提高会计监督地位,完善会计法律体系。我国新颁布的《会计法》加快了会计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应进一步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以保证《会计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职责和权限,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使违法违纪行为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将会计监督落实到基层,放在会计工作的首要位置。加快法律法规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货准则,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并给予处罚:同时强化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并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改革企业二元领导,实行财务部门垂直领导。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就是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明确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从源头上杜绝造假事件的发生,防止经济腐败,隔断会计造假的环节和载体,及时纠正和防止经营决策失误与经济舞弊,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通过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一系列内部控制的方法和措施,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与制度化,使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强化法人会计责任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使会计监督落实到位,发挥作用。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定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严格进行财产清查,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等措施。并在实施电算化后及时适应新的环境、更新控制措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在会计监督中单纯强调内部监督是不够的,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社会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根据有关规定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大力发展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督促企业加强财务监督,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四是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保障会计监督实施。要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理顺会计工作关系,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控制度有效实施并发挥功效;要积极创造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解决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环境;要带头执法、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不干预、阻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要确保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五是建立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保护体系。要建立以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核心,有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参加的多层次财务会计责任制,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对财务总监(或经理)负责,保证记录完整、凭证有效、计量合规:财务总监(或经理)对领导或经营班子负责,认真审核会计资料,确保账证、账账、账表相符;企业领导则要为财务部门行使监督职能提供便利和支持,并要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保证披露的信息客观、真实、可靠。六是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首先,要通过多种形式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使会计人员在国家会计法律体系下真正履行其职责;其次,会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讲诚信、说真话,这是会计职业本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再次,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能力,并为之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及时更新知识,适应形式;最后,要提高会计人员的风险意识。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基础。企业作为一个会计实体,它的会计监督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监督;二是社会会计中介机构监督;三是企业内部监督,即内部会计监督。在我国企业“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中,政府部门的监督带有强制性,社会审计的监督带有鉴定性,这两者是外界对企业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对企业来讲是被动型的。而内部会计监督,则是企业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求得健康良好发展而进行的自我监督,这种监督是自觉的,是主动型的监督。在企业的会计监督体系中,内部会计监督是基础,其目的就是要求企业自觉地把企业的经营行为约束在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地范围之内,从而保证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合规和真实、完整。一、当前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不利于会计监督的开展。首先是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会计监督如同“空中楼阁”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出纳一人保管现金、支票、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往来款项及资产长年不清查核对等,这些基本的内控制度都不存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更无从谈起。其次是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现行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致使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弱化。国家财政部门是全国会计人员的业务领导部门,而会计人员在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等方面却隶属于各个企业单位,会计人员的聘任、升迁、利益及奖惩完全决定于企业管理部门,致使企业会计人员在厂长、经理负责制下仍经常面临“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尴尬局面,最后一些会计只能唯领导命令是从,完全按照管理部门的意志行事。(二)、目前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也是影响实施会计内部监督制度的重要因素。会计人员素质低有两种情形:其一,未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即使遵循了会计规范,由于其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不能辨别真伪,缺乏敏感性和分析能力,而导致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失真;其二,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低,为了个人利益而不顾国家的利益,缺少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二、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对策现行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病及会计人员素质的下、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是会计监督弱化的关键所在,因此,改善会计监督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以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为手段,强化财务规章制度,减少人为因素。加强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最大限度地消除制度执行中的人为因素,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设定硬的软件程序,把管理制度和企业规章变成大家共同遵守,谁都无法擅自更改的计算机程序,通过计算机硬件授权,用程序约束所有人的行为,以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通过计算机网络手段,借助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使管理工作的“手”伸长,“眼”变亮,特别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将规章制度固化,形成制度硬约束,减少国企的种种“内部人”行为,从技术上解决信息不及时、不对称和监督乏力、滞后问题。(二)、改革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建立起适应当前经济形势会计管理新体制。[!--empirenews.page--]一是对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即国有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由国家设立统一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会计管理局,采用属地原则,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在会计人员的管理方面,一是对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余会计人员由企业按照会计管理局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任聘;二是将企业会计组织、人事、公资关系等从企业分离出来,由各级会计管理局管理;三是国家会计管理局赋予会计人员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权利。当前,会计任免权由经营者掌握,只有把国有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任免权直接掌握在国家会计管理机构手中,使企业会计由其授权充分发挥依法监督企业经营者及其活动的作用,才可避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二是对其他企业的会计人员,可成立会计行业管理协会进行统一管理。它虽不是政府机构,但必须是一个在专业技术指导和职业资格认定上具有高度权威性的行业自律组织。总之,成立会计行业管理组织来管理会计人员的目的还是使会计人员不受企业管理部门的制约,增强独立性,以便更好地实施监督。(三)、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保证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工作质量。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受诸多因素制约,但关键还是在人,因此必须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以保证会计监督工作地质量。会计人员只有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监督责任心,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才能有效地实行监督。会计管理部门应开展定期地培训、考核活动,不断提高会计人员地业务素质,同时还须通过不间断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每一个会计人员的主人翁责任感、使命感和参与意识,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爱岗敬业,养成自觉的会计监督习惯。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一个重要根源在我国企业改制、转制过程中,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对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没有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在会计信息编报方面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如中国证监会在1996年下达的《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中,将申请配股的必要条件规定为“最近三年内净资产税后利润率每年都在10%以上”,也就是说,最近3年内只要有一年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低于10%就前功尽弃。而获得配股权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可以改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增强投资者信心;可以募集大量的资金,有利于投资项目的开展,培养新的利润增长点。为了获得配股权,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肯定会想方设法保证其净资产税后利润率高于10%,一些利欲熏心者就会采用对其年报利润进行包装,提高每股盈利的办法达到目的。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就出现了严重操纵每股盈利(ROE)的现象。据统计,我国上市公司1995年10%≤ROE<11%的有27家,1996年10%≤ROE<11%的有104家,而1997年10%≤ROE<11%的达到211家,远远超过了9%≤ROE<10%的上市公司的数量。《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目前,一个企业取得上市资格可谓“过五关,斩六将”,壳资源如此稀缺,企业好不容易上市,如果面临被摘牌,是谁也不会甘心的。另外,深沪两个交易所也规定,凡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一律要被“ST”处理。被“ST”处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从此步入“垃圾股”行列,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将会很大,也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保全壳资源或不被“ST”,当公司出现亏损时,经营管理层便宁可造假也要将会计报表做成盈利。要把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公布于众,必须通过注册会计师。而我国对公司的审计,往往是由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进行委托,审计人员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管理层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此,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丧失应有的职业诚信与之“共谋”造假。二、现有审计技术有限,注册会计师辨伪能力不足首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时间不长,从业人员数量却增长迅猛,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早期进入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知识结构老化;年轻注册会计师的资格主要是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取得,而我国报考资格门槛较低,使许多没有经济管理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进入了注册会计师队伍。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素质的先天不足。其次,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和颁布还处于起步阶段,尚不能全面指导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操作。我国现有的审计方法体系是建立在制度基础审计之上的。制度基础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强调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评价,并以此决定实质性测试的内容、性质和范围。由于这种方法的着眼点在于内部控制,而内部控制系统本身固有的局限性很容易使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遗漏其他重要的程序,从而难以发现企业恶意提供的虚假信息。三、不正当的压价竞争,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丧失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注册会计师道德水平的高低关键在于其是否很好地恪守这三个原则。如果每一个注册会计师都能够恪尽职守,中国证券市场就不会如此频繁地爆出一个又一个“惊天大案”。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在这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加之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混乱,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争夺客户,已经到了不惜一切代价的地步。在这种不正当竞争环境下,审计人员在外勤工作中,不得不减少审计程序,以降低审计成本。原立华会计师事务所一位主任说:“当你只剩下一个客户时,你是要保客户还是要原则?”正是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才铤而走险,不顾职业道德,按上市公司的要求粉饰财务报表,成为虚假年报的帮凶。四、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对提供虚假证明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中介组织人员的量刑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监管手段落后,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极小,即使被发现,目前的处罚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赔偿的很少,法律执行不力。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给5家曾经是证券市场红极一时的绩优股——湖北兴化、康赛集团、活力28、兴发集团和幸福实业上市公司编制“绩优神话”、出具虚假业绩报表后,并没有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仍然照样领取证券执业许可证。由此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因造假而付出的代价是极其有限的。正是由于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不造假的机会成本过于高昂,无形之中就加大了一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投机冒险概率。要根除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根源,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成为独立、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堵住造假源头被委以公司治理职责的人必须在遵守公司各项纪律的前提下,为了整个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必须承担其以公正、平等的态度所作出的决策的相应后果,所以,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从选拔具有良知、通晓会计学知识的独立的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入手,入选董事会的人应当明白他们的角色,必须充分准备好履行其职责,意识到他们不仅要对大股东,也要对小股东负责。《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最近,中国证监会也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原则与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毋庸置疑,这些举措是为了确保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制度创新。当然,有了完善的制度规定,还必须建立完善的高级职业人才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使高级职业人才之间展开竞争,使他们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这不仅对他们本身,对雇佣的公司,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因为,一旦因欺诈舞弊等行为而被公司解雇,他们就很难重返这个市场而获得再次被雇佣的机会。这样他们就不会因为眼前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前程,从而堵住会计造假的源头。另外,还应改革由上市公司自行聘任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改由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这样就为注册会计师走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阴影而进行独立规范执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二、规范审计行为,改进审计方法体系,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一要规范审计行为,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应真正树立“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意识,制定和运用一系列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以保证审计程序的每一个环节、每个项目的工作过程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恪守应有的执业谨慎,严格责任落实制度,层层把关,哪一个环节出了质量问题,就得由哪一个环节的人员负责。二要将制度基础审计与风险基础审计有机结合起来。风险基础审计以审计风险的分析与控制为出发点,采用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分析性检查方法,使审计人员关注审计风险的每个环节;它将审计资源恰当地分配在高风险和低风险领域,有利于主动控制审计风险,减轻审计人员的责任,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因此,在制度基础审计的基础上引入风险基础审计,对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失误会有很大帮助。三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要做一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金融、保险、证券和经济学、数理统计、管理学等多种相关知识,具有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以简明扼要,易于接受的方式向客户提出建议和意见的经验。中注协颁布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后续教育。但从近几年的实施情况看,似乎有点流于形式。国际会计公司员工培训费用要占到事务所业务收入的5%左右,他们设置有专门的培训部门,为各个层次的员工开发合适的培训教材,且每年都要更新,将最新的审计技术和审计实务中碰到的问题结合起来,使培训教材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不妨采取“拿来主义”态度为我所用。面对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严峻问题和中国入世后国际会计市场的激烈竞争,当务之急是迅速提高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我们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努力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增强实际操作能力,使执业质量迅速提高,尽快达到国际水平。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抗风险能力首先,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审计职业道德是对注册会计师最起码的要求,是应具备的除业务能力之外的一个基本条件。国际职业会计师资格指南也明确将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守则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地讲,审计职业道德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方法,严谨负责的胜任能力,应有的职业谨慎等。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敢于说真话,敢于对错误的东西说“不”。只有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健康、长期、稳定地发展。其次,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固然,会计师事务所占领市场十分必要,但更要注重市场的质量,要以树品牌为重,谨慎甄别客户,把好审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不要为眼前一城一池之得失而给事务所的长远发展埋下风险隐患。四、加大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责任,给造假者以严厉打击一要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责任。始于1998年的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逐步推行合伙制。市场机制需要合伙制,合伙制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成本,加大了出资人的责任,使其在执业过程中更加谨慎。但目前的状况是“有限责任”和“合伙制”并行,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实行“合伙制”。所以,继续推行合伙制是加大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减少审计风险的一条有效途径。二要加强行业监管力度。政府和监管部门提供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优胜劣汰”的有序竞争,是市场成熟的前提。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统一监管,建立行业惩戒制度,切忌搞“运动”,忽冷忽热;要选派思想作风硬、专业水平高的人员开展监管工作,从实际出发,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纪违规的注册会计师要从重处罚,及时在行业内公告处理结果,并设立专门委员会,以监督违规违纪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另外,对上市公司应实行审计轮换制,每隔一定的期间要强制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避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三要加大执法力度,给造假者以严厉打击,绝不给造假者第二次造假的机会。要彻底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问题,单纯寄希望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是不现实的,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重大会计造假,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要由目前的行政处罚为主逐步过渡到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迫使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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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主要包括的内容
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国家监督。
1、内部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微观层面的监督形式,具体由企业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对企业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经营成果等各方面进行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单位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单位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过程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指民间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就中国目的情况而言,社会监督包括了法定监督和非法定监督两种类型:法定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目标由审计准则来设定;非法定监督的典型表现是群众监督,《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赋予了社会公众检查的监督权利,但并未规定其监督义务。
3、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也称政府监督,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中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
政府会计监督是以政府法定机构为监督主体所实施的宏观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及税务监督等几种类型。财政监督是财政部及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厅、局)依法对企业会计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是最主要的国家监督形式;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审计机构依法对企业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监督;税务监督是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法规
财经法规是一切经济单位从事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绳和依据。会计监督正是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检查,从而促进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工作是财政经济工作的基础,一切财务收支都要通过会计这个“关口”。因此,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于防范和制止违犯财经法规的行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有利于强化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
会计监督是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各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保证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同时,符合本单位的计划、定期、预算和经营管理要求,以便提高经济效益,或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会计监督的措施
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4、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
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5、实行会计委派制
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6、严厉制裁,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
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
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随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发布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着重做好监督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并实行红、黑榜制度,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