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上是没有规定的,但所有的合同、协议都必须要加盖公章及签字,合同法上有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是违法的,企业只能向公民及金融机构借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