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明确哪些岗位、哪些员工适用私车公用,企业要有书面备案登记,避免把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与发放全员性的交通补贴混同.
(2)与适用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这点非常重要,可以解答变相发放交通补贴的质疑.
(3)私车公用的出车记录企业应专门登记,登记簿记录清楚每次出车的时间、往返地点、公里数,车牌号、所办事由等,并需车主签字确认.
(4)协议中要约定清楚费用报销与用车补贴的支付标准与形式.直接费用由员工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中,油费可依据运行公里数及油耗标准报销,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根据出车记录报销.
(5)给予员工的用车补贴(包括劳务补贴、车损补贴等)制定报销标准.补贴金额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征个税.需要注意的是,补贴金额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员工到当地税务代开租赁费发票.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