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年修订版)中对此出了明确规范,其中: 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提及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并且这种提及与理解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由以上条款可以得知: 1.注册会计师需要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仅限于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报告或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专家工作。 2.在因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报告而披露专家工作的情况下,专家意见应当是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