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货物尚未交出,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即商品的控制权尚未发生转移,按照权责发生制,故不确认收入。理由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二章 确 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所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法,只有在货物移交给对方后,才对收入进行确认,该项交易的整套会计流程分录处理如下(不考虑相关税费):
收到购货单位预付款时,做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商品发出移交后,确认收入及货物成本,冲销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扩展资料:
有时候也并不是控制权转移后就可以确认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才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