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的。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扩展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3、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