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合伙人就可以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