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等。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账,月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拓展资料:会计档案保管年限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5、明细账、15年。6、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1、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2、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会计移交清册、15年。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5、银行对账单、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