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首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是房产不涉及增值税)然后确认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固定资产清理库存商品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拓展资料: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实收资本按照投资形式可划分为:货币资金 、实物、 无形资产三种。一、货币资金1、以人民币现金投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时间和金额确定入账。2、以外币投资,应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3、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汇率折算;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算。二、实物(固定资产、材料物资):需审计等权威机构认定其入账价值来核算其实收资本。三、无形资产: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70%,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按投资主体分为六种:1、国家资本国家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本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2、集体资本集体资本: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3、法人资本法人资本:是指其他法人单位投入本企业的资本。4、个人资本个人资本: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5、港澳台资本港澳台资本:是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6、外商资本外商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问】如果甲公司用实物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实物有固定资产和存货,请问账务如何处理,要交什么税?【解答】首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是房产不涉及增值税)然后确认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固定资产清理库存商品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借:现金(或银行存款)200,000 贷:实收资本 200,0002、借:固定资产 800,000 贷:实收资本 46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40,000
新公司法对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新公司法下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在新公司法下,大部分行业的企业在注册时不再验资,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也就意味着可能很长一段时间内实际投入的资金小于注册资金(这是法律允许的)。我想问的是:在某一个时点,实收资本按注册资金还是实际投入入账?关于这个问题,有的人的说法是:注册时就按注册资金入账,未缴的出资计入其他应收款。但我觉得这个不合理。第一,实收资金从字面理解应该是实际收到的资本;第二,在利润分配时,一般是按实际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按实际投入更能体现这个。两种做法都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不能简单说哪种做法是正确的或更合理的。现实工作中,还是依照相应的公司章程进行会计处理。另外,股东出资的形式多种多样,不一定是现金资产,可以是固定资产、商品、甚至是债权,“未缴的出资计入其他应收款”实质上是构成了债权出资,只要其他股东认可,计入实收资本也没问题。
你的这个问题在新的《企业会计通则》、《公司法》及财政部2007年2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中都没再提到。这个问题在2004年已有明确答复,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首页> >专家库管理>>专业技术咨询专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8号:六、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有关的三个问题:1.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是否都应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如果企业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为降低资产负债率,经股东会同意,能否将“其他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3.经股东会决议,企业能否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退还股东?答:1. 根据企业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则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待一定期间需要偿还给出资者的,则应确认为对某出资者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2. 由于出资者原已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当出资者放弃此债权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3. 除非因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而相应地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否则企业不能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退还股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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