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虹阳光
【摘要】会计行业诚信应包括会计诚信和审计诚信,会计失信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负责人,而审计失信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发生会计行业诚信危机的原困主要有:企业制度因素、政府因素、社会因素、法律因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因素等。挽救诚信危机的对策和建议主要应包括:加强企业责任人和财务主管的诚信教育;理顺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关系;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对不守信者的惩罚力度;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净化社会环境,培养公民的信任意识等。【关键词】会计行业诚信 诚信危机 监督机制 会计失信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这已是不争之实。会计信息失真所带来的经济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将引起投资决策失误和社会资源的无效配置,使交易费用越来越高昂,最终导致交易的停顿,企业由于无法筹集到资金而纷纷破产,银行倒闭,失业率高,物资短缺,物价飞涨,整个社会将陷入严重经济危机之中。大面积的会计失真,也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会计失信于社会,当人们不再相信会计时,恐怕就是会计消亡之时了。目前我国存在十分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造成会计严重的失信于公众。企业会计造假可谓司空见惯,或以盈利报亏损套取补贴,或偷税漏税,或以亏损报盈利骗取上市。而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并不是严格把关,反而成为造假的帮凶。尤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去年发生的“银广夏”和“三九医药”事件,以及以前发生的“琼民源”、“东方锅炉”、“红光实业”、“张家界”、“黎明股份”、“大庆联谊”、“郑百文”、“麦科特”等多起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和审计串通事件,导致投资者对会计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会计师事务所公信力受质疑,会计体系面临崩溃。但这种责任是否都归属欲会计明?造成会计行业诚信危机的原因是什么呢?值得我们认真地分析思考一、会计行业诚信一般来说,诚信是指诚实、守信。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说假话,不做明知不对的事情。守信,就是讲信用,不失信,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诚信的核心问题是在谋求个人利益时如何对待他人利益。会计行业诚信应包括会计诚信和审计诚信。会计诚信是指企业单位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和报告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会计诚信是企业诚信的一部分,不是会计人员个人的诚信问题,是会计行为的诚信问题。提供会计信息是企业与报表使用人之间的一种契约,或者是法律制度的安排,会计人员与报表使用人之间没有任何契约或法律关系。主导企业会计行为的是单位负责任人。基于这种认识,会计诚信的主体应是单位负责人,而非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是指他在企业内部与他人关系中是否诚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技能胜任、保密、廉洁、客观性等,以便出色地完成其专业工作。我们过去曾经企图通过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让他们监督企业,改善企业管理,事实证明收效甚微。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必然导致徒劳无功,并使会计人员陷入困境,把企业会计缺乏诚信归咎于会计人员的道德问题,反映了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会计观。审计诚信要求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在审计时,应站在客观、公正、公允的立场,出具真实、可靠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负有直接责任。按现行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以事务所的名义执业。因此,事务所对审计报告也负有直接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审计诚信的主体应是注册会计师和其所在的事务所。诚信是审计师最重要的道德准则之一,对于审计师来说,诚信是他们得以存在的基础,失去了诚信,审计师就失去了一切。二、会计行业诚信危机形成的原因(一)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不同,真实的会计信息未必为所有人接受,使虚假会计信息有了生存的土壤。一般而言,企业产权中有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等几大主体。政府最关心税收的征缴;债权人最关注其债权是否能按时地收回本金和利息;所有者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保值和增值;经营者关心业绩的增加是否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关心股票的价值和公司的业绩。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出现需要企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会计信息。经营者的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即经营者直接管理着企业,他对企业的经营、运作负直接责任,因而他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由于会计信息不仅是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分配的依据,同时也是其他利益相关者考核经营者管理业绩的依据,基于经营者自身利益的考虑,经营者必然存在违背已有的会计规则而披露虚假会计信息,以使自己受益而使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受损的动机,这种动机将导致经营者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从信息使用者方面看,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对信息的要求也不一样,有些信息使用者确实需要真实、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而有些则不然。从理论上说,政府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最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的信息使用者,因为它们肩负调节社会经济运作、管理国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它们能直接感受到会计信息失真的严重后果和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巨大破坏,但是有时由于个人、部门和地区的利益驱动,出于某种特殊目的如粉饰政绩或隐瞒事实等的需要,他们可能并不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如果这些真实的会计信息对它们的目的不利的话。例如: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改组成功,获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就在资产评估和财务报表上大作手脚,以求通过证券委的审批。不仅企业本身乐于这样作假,当地政府也往往支持这样做。因为成立股份公司既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又能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对于债权人,他们关注债权是否能按期收回,也应要求真实的会计信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尽早采取对策。目前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是否所有银行真的都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呢?恐怕未必。这里同样涉及到银行的利益问题。目前我国的银行大部分是国有银行,接受贷款的企业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如果说在贷款发放之前银行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还有所要求的话,那么贷款发放之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性就大大降低了。其中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银行和信贷部门及信贷人员自身业绩考核的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财务状况不好时)对他们不见得有好处,二是就算他们知道借款企业的真实情况(当然是财务状况不好的情况),他们也无法做些什么。对于股东,是最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的,因为他们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最明晰,其利益相关性最大。但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论,投资与投机并存中后者占的比重较大,以赚取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股民”甚众,而真正愿意以“股东”身份出现的长期投资者却为数甚少,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对广大股民来说并不重要,他们所关心的是会计信息是否会令股价上升,因为这才是他们的利益之所在。有时,不同的产权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但又是一致的利益目标,可能相互串通,合谋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虽然这不仅可能损害其他产权主体的利益,而且可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例如,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共同动机,经营者可能与某些以短期炒作、获取差价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走到一起,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引起股价的大幅波动,借以操纵股价、牟取暴利,最终贻害社会和坑害广大中小散户股民。(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对代理人而言,利益决定其信用。企业中存在的基本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资产的所有者,即委托人;资产的使用者,即代理人。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代理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独立自主地对企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代理人成为企业的“内部人”;而股东则已没有任何权利与那些已成为公司资产的东西发生联系,成为“外部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中,对外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也是分离的,企业外部集团并不能随时查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于是,在企业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之间便出现了信息的不对称。代理人是否守信用,提供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取决于守信用时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不守信用时获得的收益。在某些情况下,代理人违背诺言可以获利。不过,对代理人而言,这是一种短期行为,从长远看,代理人的利益会因委托人永远丧失对他的信任而蒙受损失。另外,代理人更注意时间因素,如果委托人能给他带来长期利益,代理人便恪守信用,否则他们就背弃诺言。在企业审计中,也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机构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被审计人(企业管理层)替委托人(资产所有者)管理和经营企业资产,而审计机构替委托人鉴证企业管理层业绩。按照这种关系,社会审计理应成为所有者约束经营者的有效手段,但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尚处于完善阶段,部分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管理结构不完善,审计业务委托人与企业管理者合二为一,审计中存在的三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实质已简化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由企业管理者委托审计机构对自己进行审计,这使社会审计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违背了其存在的初衷。在这样的环境下,由于企业管理者拥有对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续聘、支付审计费用等的权力,通常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现代资本市场和作为公司治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其以独立的第三者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为企业与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信的审计意见;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涉及面有限,又面临生存与发展的压力,审计收费标准偏低,并易受企业左右。(三)从审计的特征分析:审计人员也有无奈之处。审计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应比会计人员具有更高的业务技能,查出会计中的虚假信息。由于企业业务繁多,审计人员往往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只能找出重大事情,不一定面面具到。另外,审计最终审查到原始凭证,如果原始凭证都是假的,注册会计师也无奈。在社会和市场中到处弥漫着“假”和“骗”的环境下,会计的造假,也令人发指。如“银广夏”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伪造免税文件和金融票据等。又如“麦科特”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伪造材料及产品购销合同、伪造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这些都是会计失信,不能归咎于注册会计师,即使信誉很好、业务技术很精的审计师,也难以查出这些造假事件。(四)政府管制过度和政府行为多变,导致人们对长期利益的预期信心不足。政府管制越多,其政策越变化无常。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就越不稳定,就越可能去干一锤子买卖,只考虑短期利益。如,对游戏、娱乐和音像市场时开放时管制:对企业进行重复和不必要的检查与评比;执行政策可以因人而异;随意增加或提高市场进入门槛;近几年会计法规和政策频频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股减持政策的变化等。这一切,都是政府随意干涉的表现,正是政府自己创造了太多的不确定,导致人们对未来没有信心。(五)审计市场上,政府过度介入的行为导致注册会计师缺乏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外在压力与动力。一是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人为分割审计市场。从以前指定企业委托与其挂钩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展到现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其实际情况并无发生根本性转变。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不公平的竞争,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难以保证。二是政府的干预表现为对审计对象的特殊照顾。如,在企业包装上市的过程中、国企改制的上市过程中、在为了避免ST、PT、摘牌而进行的资产重组中,往往是有关政府部门直接指挥参与。又如,对一些国有企业资不抵债,按现代企业制度理应破产,但政府部门出于社会稳定等目的,向其提供贷款,批准挂帐,这就为真实审计提出了难题。由此引发了只能提供符合客户要求和政府部门认可的审计意见的不良现象。(六)承担法律风险低,违规成本低廉。在我国,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是现行制度的规范性要求,但当社会中的行动者违法获利大于守法得利时,行动者便不会选择守法。所以,我们不能指望人们会自觉自愿地守法守信。这时,必须运用法律和行业自律规范提供足够有效的惩罚,并加以严格执行,使得违法不守信者得不偿失。但我国违规成本低廉,具体表现有两点。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从近几年来查出的会计信息造假现象来看,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有些本来是执法者,但不认真执法,反而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可以说虚假会计信息占相当比例,但被揭露出来的概率很小。另外,即使公司被查出来,其所受处罚力度也不够大,使公司的违法机会成本相当低廉。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几乎为零。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为罚款和要求撤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宣布其为资本市场禁入者,但这些并未使他们受到实质性的惩罚。对于中介机构来说,主要处罚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或刑事处罚。但由于现在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继续参与造假的冒险性。(七)注册会计师丧失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审计业务时,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其中最主要的职业道德精神就是独立性,它是最根本的要求,也是执业客观及公正的前提。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争取客户,追求商业利益,背弃职业道德的现象不断累加,最终直接导致了诚信危机的产生。同时,业务水平不高是造成诚信危机的又一个原因。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员,社会地位高,广受关注,不仅在于其公正独立,更在于其精深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职业判断力。在现代企业中,使用金融工具和信托基金等复杂方式进行表外融资,在资产负债表中看不出负债的增加,要将其发现,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的最大考验。企业收益和损失与未来市场变化息息相关,给注册会计师的评价带来更多的困难,也带来巨大潜在风险。关联交易错综复杂,要在其中发现利润转移和债务隐瞒的问题也决非易事。在千变万化的市场发展中,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利用后续教育,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水平。三、维护会计行业诚信的建议及对策探讨会计行业诚信危机表面上是会计本身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牵涉面很广的问题。会计失信的责任表面是归属于会计系统和会计行业,但实质上主要责任在于企业经营者和注册会计师。根据上面对会计失信原因的分析,我们相应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一)加强企业责任人和财务主管的诚信教育虚假会计信息从生成到社会公告,要涉及多个市场主体,仿佛是一个链条,环环相接,而企业是产生虚假信息的源头,应该是治理的重点。在治理中,要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这两个源点抓起。要对他们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使他们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依法理财的思想观念,使他们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以便能从根本上治理虚假会计信息。(二)理顺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关系,减少由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会计失信问题首先,应当尽早建立专业经营人才市场,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经营者的行列。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如使经营者部分持股或给予其股票购买选择权等),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趋于一致,从而改善双方的“激励相容性”。其次,应强化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加强对经营者的行为约束。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责、权、利。可以考虑将会计按其职能和作用的不同分成内部管理会计和对外报告会计,前者仍属企业内部委托——代理网络的一环,受托于经营者,起参谋和决策支持作用,后者则直接受托于董事会,起反映和监督作用。同时,要明确界定对外报告会计部门的责权,即拥有据实核算反映权和监督权,但以不损害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权为限,不得擅自干涉经营者的决策甚至替代其作出决策。对于经营者的一些明显不合理、不合法以及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应拒绝进行业务处理,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为抑制对外报告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串谋”欺骗所有者、出现“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洞题,还需在机构设置上强化内部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加强基础工作,以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同时,建立一套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与激励的机制,使其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目标函数一致,最终使所有者、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三方达到经济利益上的“激励相容性”。(三)在会计市场上,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力,规范政府行为应明确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力。比如,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审批权;禁止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活动。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等等。只有政府首先讲信任了,政府的政策才能真正有意义,管制才能恰到好处,产权才能得到保护,整个社会才会养成讲信誉的习惯。(四)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大对不守信者的惩罚力度。法律和信任既有分工,又有互补性,法律可以促进信任的建立。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制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证券法》等。在完善会计法规体系方面,一是尽快制定《会计法》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认定会计信息失真的界限和承担责任的主次问题,二是建立民事赔偿责任,提高造假成本,这样既可以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对造假者形成实在的经济压力,从而抑制其违法造假的行为。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也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法规制度再完善也是枉然。目前,我们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太弱,只伤其皮毛,不动其筋骨,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铤而走险。因此,对于藐视法律,蓄意造假而产生严重后果春,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警示后来者不敢再重蹈覆辙。(五)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督机制首先,终止上市公司聘任注册会计师的制度,改由证监会或交易所聘任。对未上市的国有企业审计,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聘任。这可使中介机构摆脱由被审计对象给予聘任并给予报酬的压力,真正做到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享有的独立性,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为争取审计业务而不求审计质量的恶性竞争。其次,建立行业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第一,中介机构自身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第二,作为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如证券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要真正担负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做好执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订立奖诚罚假制度,监督整个审计市场,对客观公正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开表扬与奖励,对缺乏诚信的事务所毫不留情地进行揭露和批评,从根本上提高行业质量,做好行业内部的自律监管工作,制止低价不正之风,树立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倡导诚实守信的美德。(六)净化社会环境,培养公民的信任意识诚信是市场制度的基础条件之一。会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要求。目前,信任危机已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泛滥,要解决会计失信问题,不能只教育会计从业者,而必须全面开展公民的信任意识教育,让每一位公民都能体会到,只有讲信任,才能获利,否则损失是极大的,甚至是无法弥补的。当信任成为人们的处世资本和企业的无形资产,以及这个社会不能容忍任何失信行为时,失信者就没有生存空间了,会计行业诚信问题也就会随之而解决。总之,会计行业诚信危机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也不单是会计行业和会计系统的问题。除了对会计本身采取一定的措施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动手解决根本问题。主要参考资料:1.刘峰 《制度安排与会计信息质量》《会计研究》2001、72.安徽省会计学会课题组《关于会计信息质量问的调查研究》《会计研究》99、43.王开田《现代会计角色论一从企业的性质看会计的地位与扮演的角色》《会计研究》98年第2期4.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北京三联书店20015.石联运《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成因及综合治理》《财务与会计》2002、56.张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上海会计》2001、8作者:李武立 来源:WTO与中国会计财务问题学术研究会
对注册会计师的一种道德约束
随着社会主义在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职业道德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接下来请欣赏我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规范的含义
道德是一定社会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具有善和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等概念,并逐渐形成一定的习惯和传统,以指导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职业道德是某一职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职业行为标准。所谓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执业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对社会公众应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行业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产生和发展,是因为注册会计师能够站在独立的立场对企业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作为财务报表使用人进行决策的依据。所谓财务报表使用人,包括现有和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等所有与企业有关并关心企业的人士,可泛指为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企业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并以此作为决策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尽管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并向其收取费用,但从本质上讲,服务的对象确是社会公众,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担了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为使注册会计师切实担负起神圣的职责,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可信赖的专业服务,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信誉,就必须大力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道德意识、提高道德水准。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如何是关系到整个行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大事,尤其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恢复与重建的历史只有20多年,注册会计师尚未普遍树立起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更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从世界各国来看,凡是建立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昭示注册会计师应达到的道德水准。
(一)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规范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为了协调国际间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和颁布了《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该守则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于所有职业会计师。职业会计师是指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成员组织的会员,不论其是在公共业务(包括个人执业者、合伙所或公司务),还是工业部门、商业部门、政府部门或教育部门工作。适用于所有职业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公正性和客观性、道德冲突的解决、专业胜任能力、保密、税务服务、跨国活动、宣传等。
第二部分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是指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业人员、执业机构的雇员,不论其专业服务类别(如审计、税务或咨询),以及在执业机构中负有管理职责的职业会计师。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鉴证业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利用非会计师有关的责任、收费和佣金、与公共会计师业务不相容的活动、客户的资金、与其他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的关系、广告与招揽。
第三部分适用于受雇的职业会计师,适当时也可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受雇的职业会计师,是指受雇于工业、商业、公共或教育部门的职业会计师。适用于受雇的职业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忠诚的冲突、对同行的支持、专业胜任能力、信息的表述等。
(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设立了职业道德部,负责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和发布。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道德规范由职业道德原则、行为规则、行为规则解释和道德裁决四部分组成。
1.职业道德原则。职业道德原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品质做出的一般性规定,包括责任、公众利益、正直、客观和独立、应有的谨慎、服务的范围和性质。职业道德原则表明了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也反映了职业道德的基本信条。这些原则要求,即使牺牲个人利益也要履行职业责任,坚持正确的行为。
2.行为规则。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要求,会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中的规则,并对偏离规则的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果说职业道德原则是注册会计师的理想行为,则行为规则就是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最低标准,具有强制性。
3.行为规则解释。由于经常有会员就某一具体规则提出问题,因而有必要对行为规则做出公开的解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部成立了一个主要由执行公共业务的执行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对行为规则做出结解释。在解释最终定稿之前,要向职业界征求意见,虽然解释不具有强制性,但会员要在纪律检查听证会上证明背离解释的正当理由。
4.道德裁决。道德裁决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部执行委员会根据一些具体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解释,也是行为规则及其解释在具体情况和案件中的应用。同行为规则解释一样,道德裁决不具有强制性,但要求会员说明任何背离的理由。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88年成立以来,一直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1992年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1996年12月26日,经财政部批准,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6月25日,为解决注册会计师职业中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原则,二是具体要求。基本原则包括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责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履行对客户的责任以及对同行的责任等。具体要求包括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及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等。
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执业目标,必须遵守一系列前提或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独立、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技术准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一)独立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以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众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与公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主要依赖财务报表判断投资风险,在投资机会中做出选择。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独立,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那末,什么是独立性呢?较早给出权威解释的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47年发布的《审计暂行标准》(The Tentative Statement of Auditing Standards)中指出:“独立性的涵义相当于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不偏袒。” 传统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职业行为守则中要求:“在公共业务领域中的会员(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与形式上的独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守则也要求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执业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根据国内外有关文献,我们给出独立性的定义:“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二)客观
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正,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注册会计师在许多领域提供专业服务,在不同情况下均应表现出其客观性。在在确定哪些情况和业务尤其需要遵循客观性的职业道德规范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 注册会计师可能被施加压力,这些压力可能损害其的客观性。
2. 在制定准则以识别实质上或形式上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客观性的关系时,应体现合理性。
3. 应避免那些导致偏见和受他人影响,从而损害客观性的关系。
4.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确保参与专业服务的人员遵守客观性原则。
5. 注册会计师既不得接受,也不得提供可被合理认为对其职业判断或对其业务交往对象产生重大不当影响的礼品和款待,尽量避免使自己专业声誉受损的情况。
(三)公正
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保证公正。公平不仅仅指诚实,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无论提供何种服务,担任何种职务,注册会计师都应维护其专业服务的公正性,并在判断中保持客观性。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一)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会。进入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士,并不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可以用一只笔或一台计算机就能开始执业生涯,但必须具备相当的教育程度和一定的能力。为何要把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到道德层次?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事实上,如果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当然,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了执业证书,就表明在该领域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但能否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只有自己才清楚。这意味着,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认识到自己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不足,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承接了难以胜任的业务,就可能给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带来危害。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在许多方面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是其中之一。
(二)应有关注
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并且随着业务、法规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在一定水平上,以确定客户能够享受到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应有的关注是指专业人士对其所提供服务承担的勤勉尽责的义务。具体到审计服务而言,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获取和客观评价审计证据。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受到客户的严重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情况,就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另外,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保密的基础上。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给客户造成损失。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在公众领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能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泄露任何客户的秘密信息。
四、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一)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对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社会公众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之服务的人士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的共同利益。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肩负重大社会责任的行业,应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
(二)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对对客户承担着特殊的责任,包括:
1.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
2.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3.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三)对同行的责任
对同行的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处理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互关系中所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包括:
1.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2. 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4.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四)其他责任
能否争取到业务、拥有较多的客户,关系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因而在业务承接环节也最易发生败坏职业声誉的行为。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包括:
1.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5.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五、技术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的范围内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时,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以下技术准则:(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企业会计准则;(3)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专业胜任能力的两个阶段
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也就从根本上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宣称自己拥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
一是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获取专业胜任能力首先需要高水平的普通教育,以及与专业相关学科的专门教育、培训和考试,而且,无论是否有明确规定,一般都要求有一段时间的工作经验,这是培养注册会计师的一般模式。
二是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保持专业胜任能力需要不断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包括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持专业服务符合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引入质量控制政策和制度。
二、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不应提供本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除非获得适当的建议和帮助使其能够满意地提供这些服务。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能力提供专业服务的某些特定部分,可以向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精算师、工程师、地质专家、评估师等专家寻求技术建议。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注册会计师依赖专家的技术能力,但不能自动假定这些专家了解道德要求。既然注册会计师对专业服务负有最终责任,就应当确保道德行为的要求得到遵守。
当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家时,注册会计师就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这些专家了解相应的道德要求。对专家的监督和指导的程度取决于参与的人员及业务的性质。这些监督和指导可能包括:
(1)要求这些人员阅读适当的道德规范;
(2)要求这些人员对道德规范的理解提供书面确认;
(3)在出现潜在冲突时提供咨询。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对具体的独立性要求或业务中所蕴含的其他风险保持警惕。任何情况下,如果适当的道德行为不能得到遵守或保证,那么注册会计师就不能接受业务。如果业务已经开始执行,则应予以终止。
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既是老生常谈又是近几年最热门的话题。人们在追究会计信息失真各种原因时,其中有一点基本上达成共识,即会计职业道德滑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因为所有虚假会计数据都是经由会计人员流向社会,所以随着经济国际化的日益形成,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商机和收益的同时,也给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带来机遇和挑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不断学习新知识、解决新问题的同时,还要面对各种各样的腐朽思想的诱惑。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也关系到会计职业界能否健康发展的大局。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现状(一)部分会计人员素质较低。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会计人员业务知识缺乏或者业务知识老化,不注重继续教育,无法按照新规定开展工作,对日益更新的会计知识不能及时掌握或知之甚少,他们不学法,不懂法, 不熟悉会计制度及各项规章、规定,缺乏基本的业务素质,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知之甚少,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既谈不上遵纪守法,也就更不能依法办事了;有些会计人员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自身法律意识不强,丧失了基本的职业准则,他们把诚信理念抛之脑后,做假账,损坏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会计人员整天跟“钱”打交道,首先必须清正廉洁,不为金钱所动。然而会计人员因为道德素质比较低,长期不注重自身道德修养,追求奢侈生活、个人享乐,经不起金钱、权力和美色的诱惑,为了谋取个人的经济利益,从而做出了一些触犯法律的事情,诸如挪用公款等等,给国家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二)会计工作处于从属地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人员的人事、劳动工资制度与过去相比有了彻底的改变,会计人员仅仅是单位内部的会计从业人员,是受聘、受雇于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衣、食、住、行、任免、奖惩、升迁均依靠其所在单位的业绩。他们同独立、公正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同,没有在单位之外、之上的独立执行地位,他们的工作完全依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管理之下,单位负责人拥有充分的用人权。这种管理机制使会计人员除了专业技术之外,服从性是其职业特征之一,这种服从性必然带来其职业道德作用上的从属性,而缺乏会计处理的独立性。这种从属性往往不以会计人员的主观愿望为转移,单位负责人的职业道德修养高,办事客观公正、遵纪守法,自然带动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加强;反之,如果单位负责人道德水平低下,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授意或强令会计人员造假时,会计人员往往因“食之周粟”不得不“受人之雇,忠人之事”,因而会计人员在领导的指使强令下被动的做假账,否则会使会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甚至丢了饭碗。所以会计直接受单位负责人的不良道德影响,很难做到恪守职业道德。(三)制度不健全,不能严格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目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缺乏具体的惩治措施,近年来出现的假账、虚列权益、偷逃税金、虚增利润等现象,制度上还不能完全限制其行为。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对会计人员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没有详细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实行相应的处罚。相应地对坚持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制度。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造成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当企业的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往往片面强调搞活经营,而放松了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况且目前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标准又不统一,各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虽然有关部门每年都要进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深度都不能给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提供有力的支持,进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内部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代表着国家利益,通过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单位领导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其实这种内部审计机构,往往不能被企业真正所接纳,基本上起不到监督的作用。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一)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时常发生冲突。会计职业道德可以配合国家法律制度,调整职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会计人员应在实际工作中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养。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必须从会计人员自律抓起,要不断自我对照和自我调整,提高觉悟和自身修养水平。会计人员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才能真正做到坚持准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风严谨。会计人员还要不断学习,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的要求,提高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净化会计行为环境。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会计行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净化会计行为环境不是光靠会计职业界的努力能做得到的,而要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实际上是向社会提出了提高道德觉悟、重视道德修养、净化环境的基本要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从而营造出建设良好会计职业道德的和谐环境。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一)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信息千变万化的时代,会计工作人员的知识需要及时更新,工作能力需要不断提高,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首先应对会计人员进行系统的会计知识培训。会计工作是一项实际操作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会计工作,必须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其次,组织专门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因为制度和准则也是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完善和健全的,如果不经常对制度和准则进行学习,在实际处理会计业务时就会出现偏差,甚至错误,所以,我们要经常组织对《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使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来处理业务。同时,会计人员更要加强个人道德修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是: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而要做到这些,靠的正是个人的职业道德修养。没有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会计的保密性、廉正性和超然性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会计人员通过提高自身修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可以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按规范办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和诱惑。(二)加大职业道德建设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由于企业会计在经济上、身份上对单位负责人的依附性,往往会计只能受单位负责人道德水平的影响,多数企业会计人员往往就只能起到按受托代理人的主观意志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账房先生”式作用,很难发挥会计的控制职能,更不可能独立、如实地反映受托经理人职责履行情况,因此如何从会计管理体制上使会计身份、地位和权限比较超脱,减少对单位负责人的从属性,净化会计内部、和外部环境,是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根本举措。1. 要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采用职业道德教育与典型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寓枯燥抽象的说教于生动具体的案例剖析中,这样可以增加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规范的感性认识,增强教育的效果2. 要加快建立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和会计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鼓励守信守法者,惩罚失信违法者,促进会计职业道德的遵守3. 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教育作用,加强媒体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诚信”思想,披露失信违法典型,使全社会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营造尊崇诚信的良好社会环境。(三)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财经纪律。一是从法律规范上加大对造假失信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大于其造假的收益;二是管理部门以及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杜绝执法腐败现象。在对相关会计人员、有关企业领导及会计主体进行惩处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社会中介机构的整治和规范,强化行业自律性监督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具不真实、违背审计准则的审计报告,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三是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一套完善规范的内控体系,能有效起到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因此,治理会计失信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严格贯彻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日常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每一环节的人员之间分工科学,职责明确,形成既能相互协作又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这样就能减少作弊的可能性。总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不容忽视的,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随着会计改革不断深入,会计行业越来越为世人所瞩目,讲求会计诚信,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尤为重要,如果领导能够把好财务收支关口,公正明确地反映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不偏私不滥用职权,同时会计人员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不存私心,不怕打击报复,能自觉大胆地同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用适当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才会渐渐走出困境,会计人员的诚信度才会逐渐提高。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现存问题(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存问题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聘请的,我国当前的各个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各自为政,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一体化薄弱,是当前业内普遍认为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制度发展的瓶颈之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解决不了,就更解决不了注册会计师制度存在的问题,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当前会计事务所除了一体化建设的问题外,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培养、充分利用人才方面也存在问题,人才的挽留、培养是当前社会每个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未来发展方向不明确、国家政策方向不明、国际竞争力不强都是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存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将有利于整个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壮大。(二)注册会计师诚信缺失问题个别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差,抵御不了金钱的诱惑,执业道德缺失。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利益驱动下,为企业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虚增利润,严重扭曲会计信息质量,损害了投资者、债券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扰乱了市场秩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也产生了消极影响。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很多证券市场上的审计失败案例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注册会计师为一己私利,诚信缺失造成的。(三)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值过高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企业、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当会计信息使用者在阅读参考企业会计财务报表或报告时,所参阅的财务报表或报告都是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或报告是充分信任的,即他们认为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企业财务报表是没有差错的。然而,事实情况却并不是如此,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对目标企业出具审计报告时其精力和时间的局限性,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不能完全保证是没有发生舞弊行为的,只是注册会计师在有限精力和时间下做出的最合理判断。以上是期望值与现实值之间差异的客观原因,当注册会计师收受非法报酬,没有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刻意隐瞒实情,虚增企业利润,这是造成期望值与现实值差异的主观原因。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共同构成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值过高,造成与现实值之间差异性。(四)注册会计师制度方面的不足注册会计师制度问题的首要方面就是与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与相关的其他法规直接存在冲突。例如对比《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对重大过失方面如何构成刑事责任方面是有冲突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注册会计师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不包括重大过失,仅有主观上故意可以作为其构成要件。而在《刑法》第231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主观上的重大过失也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二者之间显然存在着冲突。除此之外,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也没有对注册会计师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 二、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一)完善会计事务所自身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对会计事务所进行统一化管理,形成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尤其要加强财务管理一体化,会计事务所的完善发展是整个注册会计师制度发展的必要条件,一个完善的会计事务所体系,可以帮助会计事务所进行会计人才的培养,并对会计人才进行充分利用。我国政府也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对于恶性竞争的企业进行管制,例如可以赋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权,对扰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企业或者个人,中注协可以有权对其进行处罚,赋予中注协实权必须要防止前文政府管制中“寻租效应”的发生。(二)建立信誉评价机制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础,没有诚信作为基础,任何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是空谈,注册会计师必须以诚信为执业宗旨,注册会计师做到了诚信,不仅可以提高的会计信息质量,而且可以取得公司的信任,获取更多的企业内部信息,了解到了这些内部信息就会又正确反馈会计信息质量,这样就又达到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正反馈。建立信誉评价机制,就是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评分,将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按诚信等级进行划分,等级越高,客户量自然就越大,经济效益也就更好。为了自己的高诚信等级,事务所、会计师行业内部就会形成良性竞争,使注册会计师制度逐步完善。(三)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监督机制对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监督主要应分为以下两部分:首先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监督,这又包含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因为同处一个行业,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之间都是比较了解的,知道哪些方面会有不按照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违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对应的奖惩制度,在我国政府管制的前提下,严格的惩戒机制是可置信的,将会更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的内部监督。其次,企业利益相关者,例如投资人、债权人、关联企业等,都可以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其违规行为,可以迅速地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利益相关者由于利益驱动原因,对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监督会有很高的积极性。(四)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审计质量,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度的发展。以上针对五方面问题的相关对策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可以确保奖惩、监督的顺利实施,同时完善法律法规也可以更好地引导会计事务所的自身建设、助力行业管制。总之,法律法规只是作为引导者,具体行为的实施还是要靠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完成。小结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增长,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经济的发展为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在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注会制度的发展也促进了企业的自身管理。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与我国经济相辅相成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是当下研究的热点。总之,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历史还很短暂,但是发展变化很快,未来我国CPA制度的完善需要我们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