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范围1.根据证监会规定,可以直接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包括:(1)在IPO申报阶段发生的费用(过会前),包括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材料制作费等;(2)发行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过会后),在股票发行阶段发生的与新股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招股说明书印刷费、承销费、上网发行费募集资金验资费、新发行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初始登记费等。2.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必须发生的法定性质的费用,以及与新股发行无直接关联的费用支出,例如广告费、路演费、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应当于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二.会计处理:在IPO申请尚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前已发生的、根据规定可于IPO发行时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可以视IPO进展情况,暂在“其他流动资产”(如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目中挂账,但应当关注该等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情况,如果企业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无法实现IPO,或者公司已经放弃或推迟IPO计划,或者IPO申请未能获得监管机构核准定的,应当将挂账的发行费用立即转入当期损益处理。①股票发行前,费用发生时借:预付账款(或其它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②股票发行后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