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按规定可以销毁的会计凭 证,销毁时应办理如下手续: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 清册,列明所销毁的会计凭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 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销毁的时间等。2.由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督。4.销毁人员在会计凭证销毁前,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的内 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