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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收件人;3引言段;4、范围段;5、意见段;6、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7、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8、报告日期。可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1、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日期或涵盖的期间;2、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1、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2、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3、审计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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