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与财务专用章不能让同一个人保管。财务章只能作为财务相关用途的章使用,属于专用章。公章属于行政章,代表公司或单位。一个单位或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可以不设立财务专用章,但是必须有公章。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规定办理。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二)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三)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违反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买卖印章的,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