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的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 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该例的应缴增值税=(60000+9000)÷(1+3%)×3%=2010(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69000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8799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