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59号文,土地评估增值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所有权属变更,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和国税函[2008]828号 走分立的路子,按照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来操作,就可以规避掉几乎所有的税收 内资企业的设备、房产、土地评估增值后对外投资,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交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之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投资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则需要交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受资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也要交纳。《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之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纳税服务网注册会计师: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