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及交际应酬活动中的现场消费,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年底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会计处理为:(1)购进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现金。
外购商品用于交际应酬活动中的赠送,增值税视同销售,年底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为: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2)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外购商品用于礼品赠送(即随主商品附赠),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应在发票上正确体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不需要视同销售,而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会计处理为: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2)卖赠时:
借:应收账款或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主售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售价计算)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主售商品
库存商品——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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