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作为会计凭证的纸质税收票证保存期限十五年。
另外,纸质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整理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五年。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经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税收票证的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离岗前,应当办理税收票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的移交。移交时应当有专人监交,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签章,票清离岗。
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设置税收票证账簿,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损失、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
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按日对已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基层税务机关的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基层税务机关缴销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复审。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