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车交易中主要涉及四大税收问题:1、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的税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按增值税额的7%和4%分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2、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的税收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按照销售额的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按增值税额的7%和4%分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3、对受托代销旧机动车的税收规定。单位和个人代委托人代销旧机动车,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按照取得的手续费、介绍费、代办费等收入,按服务业 代理业的税率5%征收营业税及按营业税的7%和4%分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4、对旧车交易市场的税收规定。旧车交易市场对其取得的过户手续费、评估费按其取得的所有收入,按服务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及按营业税的7%和4%分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税务部门还特别强调,对以上四种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还应按规定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