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专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者取得学历、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 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07年7月17日至7月28日(周六、周日休息)。 报名地点:沈阳市房产局人事教育处(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金厦广场十五楼1512房间),联系人:滕惠文,联系电话:2297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