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概论1、 法的概念:(1)来源:国家制定与认可(但国家制定与认可的不都是法)(2)实施:强制力(3)本质: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如社会意志、整体意志不属于法)(4)内容: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普遍适用性)特征为(1)(2)(4),法的概念四者缺一不可。2、 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法规(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部门属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属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国家之间注:(4)(5)(6)地位相等,判决书不是法的形式。3、 法的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4、 法律规范:(1)是法的最小单位(细胞),它不等于法律条文,1个法律条文可以是1个或多个规范,1个规范可以是1个或多个条文。(2)前提为通常,完整的结构为假定、处理、制裁=如果、那么、否则。前提与完整的结构两者必须有其一。(3)种类:按性质分:义务性(必须)、禁止性(必须不)、授权性(可做可不做)按强制性程度分:强制性、任意性5、 法律关系:(1)要素:A主体:人或组织;B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C客体:除人或组织之外,其中不包括:阳光、空气、军火、自然灾害等;(2)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A法律事件(非人类控制)B法律行为(人类控制)A中因自然现象引起的为绝对,因社会现象引起的为相对。B中又可分为:①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②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③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④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⑤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⑥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6:经济法(1)要素:同法律关系;(2)调整对象:A市场主体组织关系B市场运行调控关系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D社会保障关系注:财产赠与、财产继承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不属于调整对象。7:经济纠纷:(1)主要解决途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仲裁①受案范围:A财产B合同(除a带有身份性质的纠纷b行政机关处理的c劳动争议仲裁d农村承包合同纠纷)②基本制度:A协议仲裁:a书面仲裁是受案依据(口头不行)b效力独立存在c明确具体仲裁委员会(注: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平级,与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关系,当事人可自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但不得自选法院、法官)B一裁终局:a开庭但不公开b只管裁不管执行c一方不服仲裁判决,对方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③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决定,由法院裁定。④程序与裁决A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B仲裁庭可由3名裁决员和1名仲裁员组成;C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D申请后可自行和解;E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者,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3)行政复议(有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免费复议)①非复议范围:A行政处分(非处罚)B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C不服行政机关做出民事纠纷调解决定;②申请时间及做出决定时间:60日之内③当事人:A申请人B被申请人C第三人(复议机关不是当事人)④复议机关:A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不服,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复议;B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C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复议;D对国务院部门、省政府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省政府复议。⑤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⑦复议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除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除外)(4)诉讼①受案范围:除了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及最终裁决,其余的都可以。(其中最终裁决一律不得另行起诉)②审判制度:A合议制度:3人以上的单数(少数服从多数),其中,合议庭的组成一审有两种a审判员+人民陪审员b审判员,二审只有审判员一种。B两审终审制度:a有时一审为终审b15天诉期c为最终判决,不执行强制执行d二审不服,可审诉,无时间期限,但必须执行;人民法院的审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 ③管辖:A级别管辖B地域管辖C专属管辖a民事案件:普通管辖(原告就着被告)b行政案件:如不复议,则在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如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判,只能到最初做出行政机关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结果如为改变,还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④诉讼时效:A丧失胜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B时效一般为2年,特殊为1年(身份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为20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期限开始算起。C诉讼中止(最后6个月内,如果非最后6个月内,则不影响诉讼中止)则补零头,中断则重新算。⑤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一律不调解。8、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3)刑事责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