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对于罚款的税前处理,首先应该区分是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还是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后者则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且作出罚款、罚金决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开空头支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所以空头支票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