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性政府法规不全部属于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只有其中用于调整会计关系的地方性会计法规才属于会计法律制度。二、说明:1、地方性政府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内容很广,涉及多方面,如城市交规、市场管理规范、卫生防疫、教育……等等。2、地方性会计法规是地方 性法规的一部分。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3、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为主体,由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四个不同层次有机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