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规定
对于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完成系统内人口数据迁移操作。对属于当场办理的,应当场通过基层警务信息系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需经审批办理的,应按照文件规定和系统流程,逐级审查报批后,凭户口审批卷和系统授权信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与本人或申办人核对户口项目登记内容是否正确。对不一致的,应据实变更;对空项的,应立即采集补充。
3、对因办理户口迁移导致移入户户内成员之间“与户主关系”变化的,移入地派出所应在办理迁移后立即变更;
4、完成户口迁移系统操作后,打印《常住人口申领二代证登记表》,并交与本人或申办人审核签字;确认后,在移入户《居民户口簿》上打印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在移出户《居民户口簿》中办理移出注销手续。
对移入户使用已加盖“空白”图章《居民户口簿》的,应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在剩余“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空白”图章,收回原《居民户口簿》,并将新《居民户口簿》编号录入系统。
5、退还申办人《居民户口簿》等手续材料。
扩展资料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市内户口迁移
一、根据《天津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内同等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申请,应予受理: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申请在本市同等地区之间将户口迁移至现住地。
3、符合本市同等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政策规定。
4、本市同等地区之间户口迁移是指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二区三县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
二、第十四条受理民警应根据不同迁移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
(一)移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书面申请。
(二)移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属于商品房、房改购房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凭《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属于公产房、企业产住房及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的,凭《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凡属于投靠的,凭移入户《居民户口簿》、移入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面证明。其中:
1、对属于夫妻投靠的,还需凭《结婚证》;
2、对属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对属于(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祖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子女与孙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