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是: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实际工作中通常是以移送货物,开具发票的时候来确认收入的。
会计上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这是因为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具有强制性。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进行确认时再作相反的调整处理。比如对于利息收入,会计一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即使某一年度未付息,仍应当确认利息收入)。税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收入(到付息日,未收到利息也应确认收入),这一规定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均不一致,同时也造成了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差异。
我们和你们的情况差不多,财政拨款的项目还没开工就必须要开发票,一开发票,就要确认收入,但是成本还没发生啊,收入就会很大
税法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就是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存在税会差异的,一般就是政府补贴项目。
这样的话, 是一定要给行政单位先开票吗, 不能给一个自制的单据, 盖上公章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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