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减除标准之一,是个人所得税新税法修订引入的新费用扣除标准,根据税法的规定,目前主要包括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支出的扣除标准。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居民个人可以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年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子女的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扣除标准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技能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享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专项扣除,需要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三、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四、住房贷款利息。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每个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利息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方式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扣除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
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的,应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五、住房租金。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个人,可以根据工作的城市执行不同的扣除标准,比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元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且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个人,应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六、赡养老人。赡养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比如,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扣除额度;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余兄弟姐妹每人分摊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另外,分摊方式和扣除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总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继续教育专项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等六个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