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三、证书有如下3种: 1.注册会计师证书(订本式); 2.注册会计师证书(单页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后,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单(格式附后),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申领单连同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副本,一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经同意后发给订本式和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证书后,将证书有关内容填写清楚,加盖印章,交会计师事务所转发给注册会计师本人。 六、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每个年度需经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检验一次,并加盖检验印章。申请检验的时间和手续,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年度检验的内容包括: 1.是否仍在执行业务; 2.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培训要求; 3.如果是兼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检验日以前的一个年度内执业时间是否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 4.是否发生过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以及处理情况。 年度检验情况,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出相应记录。对于达到上述1、2、3项要求或虽有第4项情事,但情节轻微且已作了检查纠正的,视为通过检验,否则不予通过检验。 七、注册会计师转换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重新注册后,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变更内容和加盖变更登记印章。对于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需收回后另发新证。 八、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中遇有必要时,应向委托人和有关机关、单位出示证书。证书遗失,应当报告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于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新证。 九、注册会计师不再执行业务,应当缴还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因不称职被撤销注册的,或因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被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分的,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回其证书。 十、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于主管的财政机关发出批准函件的同时,发给加盖主管财政机关印章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因故被撤销或自行解散的,应当缴回证书。 十二、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编号并加盖钢印;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由各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号。
注册会计师报考
1\会计师事物所,可以接触到最主要的业务,当然,也可以到一些论坛上找2\报纸,杂志,好象没有什么太专业的,都是一些政府办的没什么意思的3\没诀窍,努力学习+好老师的辅导4\我推荐 财考网,老师一流,教学周到 www.ck100.com5\这行业太累,但是我不会干事物所,现在很多企业都要CPA的牌子,而非真的去干审计
注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就是取消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被注销后,只是取消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取消其签字权,可以在5年内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而吊销是直接取消注册会计师证书。
申请注销注册流程
一、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需提交注销申请上报省注协注册部,以下两种方式均可:
(一)可由注册会计师本人提交,提交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字并加盖手章的注销注册申请(格式如下)。
(二)可由事务所提交,一是注销注册申请,二是该注册会计师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或其他符合撤销注销条件的证明,均需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将“注销注册申请”、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印章邮寄或送到注协注册部,办理执业资格注销注册手续。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与《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受刑事处罚,由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
在其他一些国家如国际会计师,简称AIA,比如英国、澳大利 亚、加拿大。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
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
申请者应填写《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192 浏览 4 回答
315 浏览 2 回答
344 浏览 7 回答
258 浏览 6 回答
229 浏览 5 回答
103 浏览 4 回答
243 浏览 5 回答
308 浏览 6 回答
292 浏览 4 回答
329 浏览 3 回答
188 浏览
147 浏览
108 浏览
263 浏览
152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