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试车收入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试车收入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均是:
试车净支出发生时应追加工程成本,试车净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负荷联合试车而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下面用会计分录来诠释这句话:
①领用材料、发生人员工资等时:
借:在建工程(试运转形成产品的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等
②产品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产品售价)
贷:在建工程(产品售价)
③出售: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售价+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售价×税率或征收率)
同时或在期末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注意:这里用售价,即营业利润为0)
贷:库存商品(售价)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转生产产品的收入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且既不属于不征收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另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建工程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在建工程试运转收入的处理是将产品销售损益反映在“在建工程”,而非营业利润。而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此形成税会差异,需对产品销售损益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