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
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在保证会计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所起到重大作用是不容否认的。
但不能把权责发生制作为一项任何情况下都应坚持的“原则”,在我国国情下,权责发生制有时也显得力不从心。
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的信息,而采用权责发生制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达到会计主要目标的要求。
我国的会计制度为弥补权责发生制的缺陷,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给出了四个条件:
一、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以上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会计实务中却带来了很大的操作难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责发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