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既可以是合伙形式,也可以是有限责任法人的形式。目前,我国采用有限责任制的比例过高, 约占我国事务所的90%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大部分选择有限责任制的原因:1、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化的大所,承办大型业务。同时,有限责任制其会计师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相比于其他会计师组织形式较低;再次,会计师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有限,会计师仅以其有限的资金承担有限的个人风险和社会责任。2、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缺陷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不为事务所独立拥有, 而属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 合伙人是合伙财产的直接所有者。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根据协议,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当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 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无最低额和出资形式的限制, 直到注册登记财产全部赔完为止, 负无限连带责任。正是由于必须承担无限和连带责任的这一要求,加上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缺点: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 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可能使之短期内土崩瓦解。使得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愿贸然选择这类合伙制。3.合伙制的连带责任无法真正落到实处我国目前对于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行为约束的标准和惩戒力度尚不完善, 有限责任制不利于从经济利益上防范造假行为的发生;而且《会计师组织法》关于有限责任制的违规惩戒和行为标准上并没有相当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另外,我国在法律和制度上都缺少规范性的财产登记方面的规定,这往往使“合伙人”在遇到索赔时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法律上的漏洞逃脱处罚。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极大地降低了合伙制事务所的信用程度。在社会舆论上也对合伙制事务所产生了不好的影响。综上所述,为什么我国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不实行合伙制就不难理解了;但业内人士一致认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这篇也会对你有帮助的同时,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