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规定,第502号科目拨出专款1. 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 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 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1)专项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入的,则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设置对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 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 5. 本科目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03号科目 专款支出1. 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 专款支出主要有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 3. 事业单位按指定的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 本科目按专款的项目设明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