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章监督范围和权限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是的。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注协,然后注协监督管理注会,理论上财政部门不能直接管理注会。财政部门更不能直接管理事务所,必须通过注协。一般至少是市注协。
就是县财政部没有,到省市结束
不对, 是财政部、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有权利 我们平时所说的财政部 就是国务院财政部
县级错误!注册会计师是财政部的专家,县级财政是没有资格管的,只有省级财政部门才有资格管理注册会计师(如果没记错,这是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教材的内容,当年记忆深刻)。你也可以联想一下专业阶段全科合格证,都是到省考办颁发,县级层级太低了,没有管理注册会计师的能力。事务所和中注协有权监督指导是正确的。
县级以下不得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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