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但下面列举的三类小企业除外。
根据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1】17号第二条规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准则原文如下:
本准则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根据2011年6月18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行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的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