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限为永久。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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