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的原则;(3)银行应该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商业银行会计从核算内容上看,它既核算对内业务,又核算对外业务,并以对外业务为核算主体,使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综合性和客观性。商业银行会计一方面核算商业银行本身的业务活动。核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变化,对商业银行自身的财务收支以及经营成果也进行综合的反映和监督。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的大部分业务活动,是由国民经济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经济活动所引起的,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会计还要核算、反映和监督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资产活动情况。因此,商业银行会计的核算对象及其广泛,具有综合性、社会性的特征,并且要以宏观经济活动为核算的主体,以发挥商业银行会计固有的对客观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反映的特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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