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集资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类金融犯罪案件中,关于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或者审计报告,可以说是最重要的证据。我们经常讨论的是,鉴定意见和审计报告的质证,往往都是从合法性入手,比如关注鉴定机构是否有合法资质、鉴定人员是否有合法的执业资格等等。但是,对这这类证据的审核,关联性也是律师介入后辩护工作的重点。因为这类审计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会对检方指控的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等等进行系统的核算,但是核算的方法,是只根据办案机关的意见进行,审计和鉴定机构不会对内容的关联性进行实质性审核,因此,通过对该类审计报告的核对,在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比如讯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警方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检方出具的起诉书等等其他相关证据,律师就可以探知警方或者检方的指控思路。从而查找该类审计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的相关错误和漏洞。
法律分析:非法集资需要的证据有:1、非法集资的物证;2、证明非法集资的书证;3、相关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诉案件,法官不会主动提出的肯定是对方当事人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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