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移交人员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应由移交人员和接收人员负责”这句话是错误的。二、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工作的移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特别强调: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