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否妥当:公司支付了部分采购款,按正常来说需做采购账,即使不提货,也是公司存货,需要如实反映;但如果不打算提货,长期下去,对公司来说如果处理,就可出现损失,并涉及增值税抵扣问题!建议,你查一下增值税相关规定....
库存呆滞品的收入,也要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对应的损失,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出售的库存呆滞品,可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到月底处理的时候转到待处理损益科目,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80000 贷:原材料 8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批准处理之后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做销售处理,因为货物在这边终止流动了。
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不能作为正常销售商品,不在存货反映。无法实现销售。
呆滞料:如果作为呆滞料处理出库,则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销售处理时,其差异额作为营业处支出(收入)。呆滞就是不流动,呆滞物料的标准可谓说法各异,有的认为物料的最后异动日至盘查时,其时间间隔超过180天者,称为呆滞物料。有的说超过3个月不流动就算呆滞,也有的说超过1年不流动才算呆滞。总之,物料存量过多,耗用量极少,而库存周转率极低的物料就是呆滞物料。每个公司划分标准不同,例如笔者公司就规定:对质量(规格、材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外购件及外协件,存储超过1个月,已无使用机会,或虽有使用机会但用料极少的;对良好状态的原材料、外购件及外协件,存储超过3个月,在以后的生产中没有机会使用或者很少使用的;对成品、半成品,凡因质量不符合标准、在制或制成后客户取消订单、过多库存等因素影响,储存超过1年以上的,都算作呆滞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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