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结果,当然,这种“趋同”并不是“完全的趋同”,而是一种“实质性趋同”。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对原《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的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因此,非上市企业在2007年1月1日后,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暂不执行具体准则,仍然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逐步推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含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具体准则将最终被废止。 相关内容,可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