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五)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章第二节至第六节的规定了解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根据本准则第四章的规定了解本条前款第(六)项。在针对本条第一款各项确定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审计经验,并识别本条第一款各项与以前期间相比发生的重大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