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题所述,如下分别对不同情形下的对应处理给予参考:a、对于押金支出方,财务会计应于年末对押金的具体情况进行确认,一般结合相应业务合同进行审核,未到期的押金可不需展开工作对应,如按合同约定押金已达到收回条件的,年末,财务会计应立即通知相应业务员,根据合同约定向押金收取方追讨押金款项;b、对于押金收取方,财务会计仍应确认所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对押金退回所做的约定条款,如果已超出押金退回期限,那么,应将押金(一般记为其他应付款科目处理)转为其他业务收入,确认收入并计缴相应增值税;2、作为财务会计,在会计年度终了前应对各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降低财税风险;3、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